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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将实施 吃出问题可获赔
  发现企业生产农产品乱用添加剂,可将其产品销毁,如果消费者食用了问题农产品而受到损害,生产商和销售商都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将于1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给执法部门提供了“尚方宝剑”。昨天上午,国家农业部和北京市政府联合举行了“农产品质量安全普法周”活动及现场咨询会。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人们每天消费的食物,有相当一大部分是直接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如蔬菜、水果、水产品等,但危害人民身体健康的农产品安全问题却时有发生:蔬菜水果的农药残留,猪肉的瘦肉精、鲜鱼的孔雀石绿、福寿螺的广州管圆线虫……记者了解到,根据最新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如果消费者食用了问题农产品而受到损害,生产商和销售商都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此外,如果消费者在农产品批发市场买到问题产品,同样可以向农产品批发市场要求赔偿。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明确了农产品的市场准入条件,规定了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和国家有关强制性技术规范的农产品不得上市销售的5种情形——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如若发现上述情况将会对农产品生产企业处以最高2万元的罚款。来源:北京日报 (董少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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