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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2001年为想把房子建到204国道边,与村民吴某主动协商进行承包土地互换,自愿用1.2亩的承包地换吴某家0.4亩承包地作为宅基。.双方签定了书面协议,村民小组长见证并报村委会备案。吴某扒树(屋后)让地,周某还贴了吴某600元的损失。但后来周某批准的宅基位置变化,没有使用与吴某互换的0.4亩面积,双方也都相安无事。2004年春,企业征地范围内包括原周某的1.2亩,每亩农户实得补偿费、安置费近20000元,双方对土地补偿费互不相让,两家反目成仇,村委会多次调解未果。村请镇调委会出面调解,镇村先后三次反复协商调解,原吴某的0.4亩承包经营权仍归吴某所有,周吴两家各享受0.6亩的征地补偿。双方达成协议,两家重新言归于好。 我们第一次调处时,查明了事实真相,查看了双方土地互换协议。认为双方协议出自内心自愿合法有效,与周某单独见面时告知其不应享受土地征用补偿,周某不服,要求改日重新调处。双方都有接受调处的意向。第二次调处时,我们建议:原周某互换吴某的0.4亩承包经营权仍归吴某所有,周某享受0.4亩的征地补偿。个别交换时吴某表示同意,但周某仍不愿意。第三次调处时,我们劝吴某周某双方做些让步,给我们有一定的调解空间。在原周某互换吴某的0.4亩承包经营权仍归吴某所有的前提下,因周某未在吴某0.4亩上建房子,不能只片面强调双方土地互换协议的合法性,要求双方换位思考,双方都做出了让步,最后我们建议:原周某互换吴某的0.4亩承包经营权仍归吴某所有,1.2亩的征地补偿各得50%。双方表示同意,心平气和地在协议上签字。镇村先后多次调解一件纠纷才算调处了结。依法调解固然重要,但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要把自己放在当事人双方的角度,设计多种调解方案供争议双方选择,让他们反复协商才是调处土地纠纷的有效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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