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学艺术|民间故事|神话故事|历代名妓|历代名女|现代故事|诗联趣话|爱情故事|校园故事|传奇故事|帝王将相|荤故事|文化前沿|笑话|图库
论文大全|常用资料|经济金融|会计审计|工商管理|艺术学|社会文化|学科论文|计算机|文学论文|哲学论文|政治论文|法律学|医学|财务税收 
幼教频道|怀孕前|怀孕早期|怀孕中期|怀孕晚期|胎教知识|幼儿期|学前期|儿科健康|个性培养|身高体重|生活起居|育儿策略|玩具游戏|睡眠
两性健康|两性生活|性爱心理|性爱技巧|情感实录|两性生理|两性问答|性疾病|性教育|孕育常识|婚烟物语|健康生活|妊娠病|产后病|不孕症

您现在的位置: 冀鲁信息网 >> 文章中心 >> 政策法规 >> 法制农业 >> 文章正文

村委会不能裁决土地纠纷
    案例:村民李芹2000年5月同丈夫王强离婚时双方议定:王强出面承包的两块地将来由女儿耕种,并经过村民委员会将两块承包地转到李芹的名下承包。2003年春,王强的现任妻子开始争夺这两块承包地的经营权,村委会调解无效后,裁断要李芹拿出其中一块地给王强的续妻经营。李芹拒绝村委会裁断,并申请乡政府仲裁,最后又夺回了土地经营权。
    评析:首先要肯定的是村民委员会无土地纠纷裁断权。《土地承包法》第12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民集体所有,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显而易见,村民委员会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中,处于发包方,属于当事人一方,无权居中仲裁,更谈不上裁断,在承包一方提出纷争时,给予劝解是可以和必要的。《土地承包法》第14条规定,维护承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承包合同。所以对于上述一例的村委会的裁断,当事人可以到乡镇或者县级有关部门进行申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颁布后,国家为了稳定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进一步巩固农业生产秩序,相继制定了保护农村土地承包的有关法律法规,对于承包过程中发生的一些纠纷,大都由各级人民政府调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51条规定: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委会、乡镇人民政府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同时,随着《行政诉讼法》的深入执行,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陆续走进行政法庭,履行的是行政诉讼程序,即先由农业仲裁机构裁决后,当事人不服仲裁决定的起诉到法院。所以当各种调解不成,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应给予受理。

新闻中心|农业新闻|蓄产行情|饲料行情|水产行情|
粮油行情|蔬菜行情|农资行情|市场分析|致富经验|
农业科技|植物保护|施肥技术|农作栽培|政策法规|
农业词典|农用物资|加工保鲜|病虫防治|植物验疫|
科技推广|实用技术|新优品种|动物养殖|科技动态|
中药栽培|加工技术|专家观点|电脑技术|网络技术|

|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我们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 网站地图 |
2005-2008 © www.n318.com 冀鲁信息网 冀ICP备05022225号
声明:本站为免费个人网站,无力支付稿酬,如果您不想让您的文章出现在本站请联系我们。我们会在第一时间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