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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作物种苗产地检疫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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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各市植保(植检)站:
       根据《行政许可法》和《植物检疫条例》有关规定,为规范农业植物检疫行政许可程序,进一步加强农作物种苗产地检疫和检疫证明编号管理,保障健康无疫种苗生产,确保我省农作物种苗生产安全,切实做好产地检疫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产地检疫申报管理
       各级检疫机构要严格执行产地检疫申报制度,做到制度化、规范化。要在产检开始前将申报产地检疫通知下发到各繁种单位,《产地检疫申请书》统一使用省植保站印制的格式,要求各单位详细填写表中内容,做到面积真实,地点准确,品种禁止使用代号。《产地检疫申请书》要以书面形式上报,以便存档备查,对拒不申报和口头形式的申请一律不予受理,不实施产地检疫,后果由繁种单位自负。
       二、严格实施生长期产地检疫
       各级检疫机构受理各繁种单位的书面申请,审查合格后,按照产地检疫操作规程实施检疫,每种作物、每个生长期至少实施2次以上检疫,并详细记录每次检疫田间病虫害发生情况。
       三、认真核发《产地检疫合格证》
      各级检疫机构根据2次以上产地检疫结果发放全省统一格式的《产地检疫合格证》(见附件),标明农作物种子检疫证明编号。
       四、规范使用《产地检疫合格证》和检疫证明编号
       《产地检疫合格证》和检疫证明编号不具有《植物检疫证书》效力,各地要加大宣传力度,在发放《产地检疫合格证》同时告知繁种部门在调运种子时必须凭产地检疫合格证换取《植物检疫证书》,以免影响种子调运销售。同时要求各地在发放编号时要严格按照《关于实行农作物种子检疫证明编号制度的通知》(辽农[2001]157号)规定,统一发放原则,坚决杜绝私自更改编号原则事件的发生。
      
      
      
       二OO五年七月七日
      
      供稿:辽宁省植物保护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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