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4.铲除设备。主要包括施药器械、防毒设施熏蒸除害设备、运输工具等。
5.效果评估。疫情铲除后,应坚持在铲除地及其周边地带继续予以定期监测和调查,并严格按照有关程序进行监管。由省级农业主管部门组织专家根据生物学生态学特性等评估铲除效果,确实达到铲除目标后,省级农业主管部门上报农业部,农业部公布铲除信息。
(四)联防联控
区域联动是植物检疫工作的内在要求,也是开展公共植保的具体表现。通过区域联动,开展联合监测、联合检疫,共同防范有害生物传入。
1.成立重大植物疫情防控协作组。根据有害生物的发生特点,结合自然生态区域与行政区划,由农业部牵头组织成立协作组,组织开展跨区域的统一监测和防控。
2.建设植物检疫信息网络平台。植物检疫机构通过网络管理平台,及时沟通信息,通报疫情发生情况,实现疫情监测数据的传输和共享,共同促进防控工作。
3.加强科技的研发合作。植物检疫机构要联合科研教学单位开展潜在重大有害生物传播规律、监测技术及新发生重大疫情的传播与防控技术的攻关研究,加强综合技术的组装集成和使用开发,提高我国对外来重大有害生物的监测预警和阻截能力,为国内植物检疫工作提供科技支撑。
(五)宣传发动
重点向公众宣传,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一方面宣传重大疫情阻截工作的重要性,提高全社会,尤其是当地政府的植物检疫意识和广大群众的预防意识,争取当地政府对植物检疫工作的支持,引导人民群众自觉遵守植物检疫法律法规;另一方面宣传有关植物检疫技术要求、有害生物基本知识、防范及预防措施等,使公众掌握了解有害生物的简易防范措施及注意事项等,达到群防群治、统防统治的目的。
(六)国际合作
1.收集疫情信息。通过派团出访、参加会议及联合调查等形式,收集周边国家/地区及有关贸易国/地区疫情发生及防控信息,根据境外疫情动态及有关资料,结合我国实际,系统开展有害生物传入风险分析,为明确阻截目标提供依据。
2.加强与接壤国家/地区双边协作。探索双边植物检疫的合作模式,建立定期互访会晤、疫情通报机制,协同开展监测、调查与防控。
3.积极开展国际技术研究合作。通过科研合作等方式,加强国际间植物检疫技术研究,提升我国植物检疫科技水平,以协同控制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的跨境传播。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农业部成立重大植物疫情防控总指挥部,负责全国重大植物疫情阻截带建设的规划和组织实施,指导、督促和检查各地疫情阻截带建设,协助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疫情阻截带建设区域省级人民政府要成立疫情阻截带建设领导小组,由省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农业检验检疫、财政、计划、交通、铁路等有关部门参加,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确保规划顺利实施。为明确职责,农业部与相关省(区、市)政府签订《重大植物疫情阻截带建设责任书》,明确中央与地方的责权利,确保疫情阻截带建设的顺利进行。农业部负责制订疫情阻截带建设规划,下达有关基本建设项目计划和财政资金计划;制订并颁布疫情阻截带有关的配套规章和技术标准;对项目进行检查和管理;发布应该重点拦截的有害生物预警信息和疫情发生信息;协调省际间监测和防疫行动。相关省(区、市)政府负责当地的疫情阻截带建设,按照农业部编制的阻截带总体方案要求,编制当地的疫情阻截带建设规划,健全区域内的检疫机构,落实项目的基建配套资金和监测防疫经费的落实,根据疫情发生范围,划定疫区或疫情发生区,批准设立植物检疫检查站,保证区域内监测和防疫任务的完成。疫情阻截带建设相关省份要与有关地县签订责任状,明确各自的职责,将任务分解落实到机构,责任落实到人。
(二)完善制度建设
植物疫情阻截带建设除必要的基本建设和资金投入外,相关的制度建设是确保疫情阻截带发挥作用的重要保障。要逐步建立各类有害生物的监测技术规程,明确和规范监测的方法,保证监测效果和结果的规范性;要进一步健全发现新疫情报告制度和疫情应急处置机制,制订重大植物疫情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制度保障。要建立疫情阻截带建设责任追究制度,形成自我约束督导机制。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