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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创新。为了使转移支付制度能够有效地发挥横向均衡作用,提高财政优惠政策的稳定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保障民族地区的财政自治权,可以制定专门的《民族自治地区转移支付暂行条例》,针对民族地区设计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两种形式。一般性转移支付主要是为了保证民族地区财政提供全国平均水平的公共服务的能力,平衡民族地方财政预算。8个民族省区的一般性转移支付由中央财政无偿拨付,民族省区外的自治州、自治县的一般性转移支付由所在省级财政参照民族省区的标准拨付;专项转移支付可以保留过去对民族地区的一些特色项目,如边境建设事业补助费、支援不发达地区资金、少数民族地区补助费等,在农业、社会保障、教育、科技、环保等专项补助资金的分配方面,向西部地区倾斜。同时还应考虑到民族地区内部也存在着区位优势地区与偏远落后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的现象,专项转移支付应该主要针对民族地区内的偏远落后地区,加快基础设施建设,改善这些地区的投资环境,缩小民族地区内部的差距。在《暂行条例》中应该规范资金分配的原则和程序,完善省区政府对下级政府的转移支付制度,免除一些专项转移支付要求地方安排的配套资金,建立专项转移支付的事后监督管理制度。简化转移支付的基本形式是我国转移支付制度改革的方向,可以在民族地区先行一步。
2、税收优惠制度的创新。税收优惠政策本身也是一种资源,一种先进的生产力。国家曾在特区建设中实施了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政策,对吸引外资、调整产业结构乃至整个特区的经济发展发挥了举足轻重的作用。发展民族经济,可以大胆借鉴经济特区的成功经验。现在西部大开发战略已经启动,西部是我国少数民族主要的聚居地区,从某种意义上讲,西部大开发实际上是民族地区的大开发,这一战略实施的效应如何将直接影响民族地区经济的发展。在西部大开发的政策措施中,税收优惠政策也是最重要的组成部分。解读这些税收优惠政策,不难发现目前的优惠集中在企业所得税,主要是针对产业的倾斜,地区效应有限,而企业所得税优惠在很大程度上会减少地方财政收入,西部地区捉襟见肘的财政承受能力会制约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发挥;西部地区在外资税收优惠政策上只是向东部地区“看齐”,适用与东部地区相同的优惠税率,而东西部地区投资环境的差距,导致西部地区在引进外资上处于劣势;在现行西部大开发的优惠政策中,新办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是 “含金量”较高的,但各地对如何界定、认定“新办企业”有分歧,执行标准、宽严程度不统一,不利于招商引资。总之,现行西部大开发的税收优惠政策框架,不足以构成东部地区当年的税收优势。要使西部大开发稳步推进,尽快取得成效,应该切实拿出当年建设特区的魄力。在实行产业倾斜政策的同时,继续加大地区倾斜的力度,将西部现行15%的优惠税率再度下调,其中区位优势地区与偏远落后地区适用差别税率;采取税收返还等政策加大对西部地区国家级开发区的支持力度;提高西部地区个人所得税起征点,降低征收税率,吸引人才投身于西部建设;将生产型增值税过渡到消费型增值税,鼓励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还可适当提高地方财政对增值税的共享比例;将西部地区中央直属企业所得税甚至涉外企业所得税改为中央、地方共享税种,弥补地方财政因所得税优惠政策减少的收入;提高西部资源税的税率,一方面可以增加地方财政的收入,另一方面,可以遏制低水平的资源开发,保持可持续发展;将兼并收购现有企业的形式统一认定为“新办企业”,兼并收购作为直接投资的替代品,已经成为国际投资的主流形式,应该更新观念,顺应国际潮流,只有这样才能吸引更多的外部资金投资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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