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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要建立健全税务代理方面的法律法规,为税务代理的推行提供更具权威性的法律依据。
目前我国有关税务代理的法律规范多是部门规章,效力较低,权威性不够,严重影响其执行实效。而有关税务代理的职业道德、税务师协会、税务代理违章处罚、税务师事务所的内部制度建设等内容还没有法律规定。因此,当务之急是制定出“注册税务师法”或“税务代理法”,加强对税务代理行业的法律调整,建立较完善的管理制度、准入制度及执业制度等,提高税务代理的服务水平和服务规范,充分发挥税务代理的作用。
(三)要实行依法治税,完善我国税法体系,严格税收执法,改善税务代理的执业环境。
目前我国税收法律体系尚不健全,税法层级较低、权威性不够,法律漏洞较多;人们对税法意识比较薄弱。在这种情况下纳税人的纳税风险承担、税法公平的体现并不完全与税法遵从相关联,甚至纳税人请税务代理还不如“请”税务机关,因此,纳税人请税务代理的积极性不够。所以,完善我国税收法律体系,严格税收执法,实行依法治税,有助于税务代理的发展。当务之急是完善纳税申报制度,将工作重点从税款征收转到税务稽查、为纳税人服务上来,真正实现“以纳税申报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的税收征管体制改革目标。
(四)要研究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借鉴国外先进的税务代理经验,促进我国税务代理业的发展。
“入世”后国外事务所对我国税务代理业冲击是巨大的。在这种国家零保护的情况下,税务代理业面临巨大的挑战。当前必须借鉴国际经验,发挥本土优势,加强事务所之间的联合,壮大税务师事务所的规模,建立与国际接轨的税务师事务所内部管理、运行体制,发挥税务师的积极性,加强税务师的危机意识和竞争意识,努力提高服务质量。只有这样,我国税务代理业才能得到迅速健康的发展,才能逐步与国际市场接轨,才能迎接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挑战。
【注释】 ①《税务代理试行办法》。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 ③ 引自黄河清《税务代理》经济日报社出版1995年版,第16页。 ④ 引自赵恒群《税务代理现状及发展对策研究》《税务与经济》2000年第3期。 ⑤ 引自《证券时报》10月9日。 ⑥ 引自刘剑文《国际所得税法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⑦ 引自叶青主编《德国财政税收政策研究》。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0年版 【参考资料】 刘剑文著:《税法学》(第二版),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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