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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与中国价格管理

  第一,由行政审批式管理,转变为科学的制度化管理。主要依靠行政审批管理经济生活是计划经济的特点,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它的弊端日益显现。一是管得过多过滥。二是随意性大。三是容易滋生腐败。所以在价格管理方式上,主要依靠行政审批式的管理必须改变。首先,要建立科学的管理程序。从法律上讲,程序的科学才能保证实体的科学。譬如过去的审批价格是按行政层级进行,现在是要依据法定的程序审批。通过听证、专家评审、集体审价等,以此来保证定价结果的公平。其次,要有科学的制度保证。程序科学以后还要制度化。程序虽然科学,但是没有制度保证,随意性大,不能持续地做下去,仍然达不到预期的效果,所以这几年我们加强了对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工作。再次,要严格执行制度。要解决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格的问题。真正这样做了,价格管理工作才能适应入世的要求。

  第二,由封闭式管理转向开放式管理。长期以来,在价格管理的形式上,主要是通过“红头文件”进行内部运作。在价格几乎是政府全面管制的时期,封闭式的管理方式是可行的。但现在情况发生了很大变化:一是价格由政府严格管制,转向绝大部分价格放开由市场形成。二是随着群众民主参与意识提高,实行政府定价的价格也已经由政府部门的内部操作,转向全社会成员以不同方式参与。三是加入WTO也要求所有价格制定的过程和结果都必须公开、透明。所有这些都决定了价格管理必须由封闭转向开放。近年来,我们在价格管理的公开性方面进行了一些有益探索。比如,建立听证制度,重要商品调价要听取消费者意见;新闻发布会制度,重要的调价和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重要案件,也要向社会公布;价格决策专家咨询制度,面向社会听取专家意见;价格公告制度;建立各种各样的社会监督网络,聘请义务监督员等等。这些都是由封闭走向公开的重要尝试,在这方面我们还处于起步阶段,还要进一步完善这些制度,并进一步法制化。

  第三,从单纯依靠行政系统管理价格,转更加重视动员全社会力量管理价格。入世以后,价格管理的内容大量增加,而且管理难度也大大提高,但机构改革却使行政管理力量大量减少。这就要求我们必须转变管理方式,要从传统的依靠系统内的管理力量进行管理的思路中解放出来,像许多企业一样,在全社会配置工作资源。如借用协会、中介机构、专业部门、媒体和专家、相关技术人员的力量等。这也是入世以后对价格管理方式的新要求。

  (三)对价格管理依据的新要求
  WTO强调各成员国要制定公开、公平和无扭曲的竞争规则,用法律而不是用我们习惯的“红头文件”来约束政府的行政行为。具体到价格部门来说,就是要依法行政,依法管价。但长期以来在价格管理上,主要的管理方式是在行政上进行上级对下级的人对人的管理,是行政部门依靠指令性计划和文件,对管理对象进行的单向管理,依靠人管人,依靠文件管事。在一定的意义上,上级管理部门对下级和企业具有几乎没有约束的自由裁量权。这种管理肯定是不符合WTO规则要求的,因为法治是市场经济的基础,是一切经济活动运作的基本原则。政府价格管理也必须遵循法治的原则。这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价格工作与计划经济条件下最大的区别。譬如我们现在仍然做着许多定价的工作,但同过去定价的区别就在于,同样是定价,过去主要是靠人定,而现在主要是靠规则定。过去和现在都搞价格检查,但区别就是过去的检查,人有更多的自由裁量权;而现在的检查,受各种各样的规定和制度约束,使检查行为比较严格地控制在法律的规定之中。检查中更多的是靠法律的威慑,靠法定的程序,而不是主要靠人的作用。

  依靠法律和法规来管理价格和价格行为,“人”必须依“法”行事。这无论从思想观念还是从实际工作上,都给我们的价格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

  四、转变职能,迎接加入WTO的新挑战
  面对着加入WTO后对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新要求,如何及时转变职能,做好工作,迎接挑战,是我们必须思考的重要问题。

  (一)建立和完善法律法规,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面对加入WTO的挑战,我们围绕着《价格法》,在建立规则方面已经做了大量的工作,为依法行政,适应入世需要奠定了基础:一是制定了规范市场价格行为的规则。二是规范政府定价行为的法规体系基本建立。明确了政府定价的范围,规范了政府定价程序,改革了政府定价办法并且制度化。三是约束价格监督检查行为的规则基本配套,“当裁判”基本有法可依。四是根据WTO一般原则,对1980年以来关于价格管理的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保留其中的166件,进行修改的51件,予以废止的124件。与WTO规则不一致的法规和有关条款基本上已经废除。

  但是我们应当清醒的看到,我国的价格管理法制化的工作与加入WTO的要求还有着相当大的距离。今后要在前段工作的基础上,加强和完善以下几方面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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