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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与逾70国签协议 部分境外收入免双重征税_财政税收

香港、内地居民个税可抵免
国家税务总局1998年2月印发《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的安排》,在《关于消除双重征税》一章中明确指出,内地居民从香港特别行政区取得的所得,在港缴纳的税额允许在对该居民征收的内地税收中抵免。但是,抵免额不应超过对该项所得按照内地税法和规章计算的内地税收数额。而香港居民从内地取得的所得,在内地缴纳的税额允许在对该居民征收的香港特别行政区税收中抵免。但是,抵免额不应超过对该项所得按照香港特别行政区税法和规章计算的香港特别行政区税收数额。
中央财经大学税务系副主任刘桓解释说,《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税的纳税人分为居民纳税人与非居民纳税人两种。居民纳税人在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均应缴纳个人所得税。而非居民纳税人,仅就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文件,在内地工作的香港居民,其取得的由香港企业支付并且不是由境内企业负担的工资薪金,如果该个人在中国内地连续或累计居住不超过183天,则无须在中国内地纳税。如果超过183天,则应就其在中国内地工作期间由香港企业支付的工资薪金和由中国境内企业支付的工资薪金合并计算所得,在中国内地缴纳个人所得税。
纳税人可依据协定合理筹划税收
目前,我国已经与70多个国家正式签署了避免双重征税协议。内地居民也可利用有关规定合理筹划自己的税收。专家认为,了解居住国和中国有没有签订税收协定;税收协定适用的范围和税种、税收协定中消除双重征税的措施,有利于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
据了解,北京大学一位教授就应用中日税收协定使自己在日本取得的讲课费享受了免税待遇。两年前,该教授到日本讲学获得一笔讲课费。该教授回国后当地税务机关要求其就讲课费缴纳个人所得税。该教授查阅了中日税收协定。协定明确,缔约双方的教师、研究人员到对方进行讲学、教学或研究,从第一次到达之日起停留时间不超过三年的,该缔约国应对其讲学、教学或研究取得的报酬免予征税。即该教授在日本讲学取得的报酬,在日不需缴税。而根据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所得可免纳个人所得税,因此,该教授的收入如果能提供合法的收入证明,即属于讲学的收入,在中国也可以免税。
专家认为,跨国投资、经营需要及时了解相关税收征管信息,才能既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又避免税收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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