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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的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对于强化建设单位的财政监督、
控制建设成本、提高投资效益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基本建设投资
改革的深入,现行制度的一些规定已不能完全适应管理的需要,应予
以改进和完善。本文冒昧提出,意在抛砖引玉,以便更好地加强基建
财务管理。
一、待摊投资支出方面
1、建设期存款利息不应冲减成本。根据现行财务制度规定:建
设项目在建设期间的存款利息收入计入待摊投资,冲减工程成本。笔
者认为该规定不尽合理。根据不同建设项目在资金筹集和管理上的
区别,国家在基本建设管理中将建设项目分为两大类,即经营性项目
和非经营性项目。经营性项目建成后是一个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
动,如冶金、煤炭、电力、石化、建材等项目。非经营性项目是指行政事
业单位的公益性项目,如科研、文教等项目。对经营性项目而言,目前
普遍要求建立资本金制度,由于各“拼盘”资金比例不同,资金到位时
间不同,将利息收入作为冲减工程成本处理,会产生权益分配不公等
问题,尤其是对国家参与的合建项目,国家资金产生的存款利息如作
冲减成本处理,将使国家权益受损。对非经营性项目而言,建设项目
在建期间的存款利息作冲减工程成本处理,第一,反映移交资产的减
少,因此不能真实、完整地反映建设项目的成本;第二,掩盖了存款利
息收入的性质,存款利息收入是建设资金运动过程中派生出来的,是
资本的增值,其本质仍是资本,可生息的存款是建设单位自筹资金拨
款、国家预算内拨款及财政专项拨款等,其产生的利息应首先表现为
各类拨款的增加。因此,为体现资本保全原则,真实反映项目投资计
划、工程成本的真实性,笔者建议建设项目在建期间产生的存款利息
应区别不同资金来源分别作自筹资金拨款或基建基金拨款增加处
理,新设“利息收入”二级科目进行核算。
2、待摊投资费用项目应作进一步细化。待摊投资支出虽然不构
成建设项目实体,但其费用发生直接与项目建设有关,弹性比较大,
容易乱挤建设成本。因此,对待摊投资反映的内容应进一步明细,对
近几年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发生的一些新的费用,应明确列
入建设成本。例如,工程招标费是为了提高工程质量而发生的费用,
应计入待摊投资;与工程配套的市政建设费、住宅配套费、报建费用
等也应在待摊投资中列明。为了更方便地核算,建议把所有的待摊投
财务管理制度的几点建议
汪 洁
资明细项目分为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工程技术
管理费、税金等几大类,再相应增设一些二级核算科
目。
1、建设单位管理费应制定一定幅度的比例。由
于目前建设单位管理费没有控制比例,不利于加强对
建设单位管理费的控制。因此,建议按照建设项目的
投资额制定管理费控制比例,由财政部门具体审定,
然后由建设单位在规定的额度内据实列支。此外,财
务管理上的建设单位管理费核算内容应与有关部门
批准的建设项目概算中的建设单位管理费相衔接,避
免两者脱节,不利于核算管理[1] [2] [3]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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