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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罚体系上,新律参照了西方各国刑法结构,改变了自《唐律》以来沿袭的笞、杖、徒、流、死的五刑制,建立了以死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罚金为主刑,以剥夺公权与没收财产为从刑的近代刑法体系,体现了近代刑法精神,直到如今,各国刑法也基本以此分类的。对死刑制度的规定上,“死刑非经法部复奏回报,不得执行。”(30)在刑罚执行方面,首次确立了缓刑、假释制度,这在中国法系中是第一次出现。 除刑法外,1907年起由松岗义正起草制定的中国第一部民法典《大清民律草案》、1908年由志田钾太郎起草的《大清商律草案》以及1906年编纂的《大清刑事诉讼法》、《大清民事诉讼法》等均是从内容和形式上与传统法律完全不同的近代化法律,但因清的灭亡未及颁行。 至此,由一系列部门法构成,民刑独立,实体、程序分离的近代化法律体系初步构建完成,同时也标志着传承二千余年的中华法系,在近代经过缓慢、渐进的过程到此时已经开始解体,封闭的、内国法为主的中国法律制度走上了近代法制的道路。
西学东渐与韩国法制变革 朝鲜半岛地处东北亚,其政治、文化、法律制度长期以来深受中国的影响,有“小中华”之谓,当西学浪潮涌入中国不久,同处于儒文化圈的朝鲜王朝也沐浴于西风欧雨之中,只不过西学进入朝鲜半岛较中国温和得多。 在明末清初由耶稣会士为主导的西学东渐中,汉译西书从17世纪初即已通过朝鲜赴华使团的人员流入朝鲜。根据记载,1603年,朝鲜使臣李光庭从北京携回《欧罗巴国舆地图》一件六幅,1604年黄允中将利玛窦《两仪玄览图》带回朝鲜,1631年艾儒略的《职方外记》由郑斗源携入朝鲜,这些著作的传入朝鲜,极大地开阔了朝鲜朝野的视野,丰富了他们的地域观。当李晬光惊讶地看到《欧罗巴国舆地图》“其图甚精巧,于西域特详,以致中国地方暨我东八道、日本六十州,地理远近大小,纤悉无遗”(31)时,非常感慨道“今中国者不过大地中一片土……,大者九州亦一国,小则楚亦一国也,齐亦一国也。”(32)由此在世界意识萌芽之时,也腾升其国家主权意识与国与国平等意识,所谓“贵夏贱夷,为无义也”(33)就是这种思想的流露。也因此,朝鲜士人对西学的入朝不会有太多的心理抗拒,同样这也解释19世纪中叶为什么国际法能这么快就为朝鲜所接受。 1864年丁韪良的《万国公法》在中国刊行后得到很大的反响,美国国际法经典丛书 主编威尔逊(George Grafton Wilson)在导言里提到此书“中文版很快就销售一空,这部著作在日本也很受欢迎,翌年即在东京翻刻出版,并有其他版本在东方发行。”事实上在1865年,《万国公法》的一份手抄本就由日本人带入京都,并在日本掀起了注释和讨论国际法的热潮。根据韩国学者李汉基的研究,国际法最早传入朝鲜是在朝日缔结《江华岛修好条约》的次年,即1877年12月,日本外交代表花房义质把《万国公法》和《星轺指掌》二书赠与朝鲜礼曹判书赵宁夏,想以此证明日本要求在汉城派驻公使是符合国际惯例的。 除了《万国公法》外,中以国际法的其它著作也在韩国得到了传播,如《公法会通》一书,官方于1896年正式翻刻,其中的李庚植序中就有“各国大宪,审断公牍,援而为例,即《万国公法》、《公法便览》是已。曾有惠氏、吴氏诸人之订证,之于德国步伦氏而遂有会通之书,持论公而不偏,叙事确而有据,盖莫非保国善邻之道也”。(34)由此可知,韩国这一以中华法系为主的法律制度的国家,与中国一样也已经认识到国际法在对外交涉事务中的重要性,其法律体系也从德刑合一、维持内安为主向内外兼具方向转化。韩国的外交官们并在与西方及日本的外交活动中使用国际法折冲交涉,其中不乏朝英巨文岛事件交涉等成功案例上一页 [1] [2] [3] [4] [5] [6] [7]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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