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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法律体系的最终脱中入西与西学思想的持续输入密不可分,日本明治维新后,虽然朝鲜仍在继续从中国引进汉译西书,但是将更多的注意力投向日本。1875年,日本挑起“云扬号”事件。次年,日本强迫朝鲜闵氏政权签订了《江华岛条约》这一朝鲜近代史上第一个不平等条约。根据条约规定,朝鲜被迫向日本开放釜山、仁川、元山三个港口,并且承认治外法权和无关税贸易。这标志着其法律制度已经丧失独立自主性,滑向了殖民地化。此后数年,朝鲜先后与美英等国签订了通商条约,朝鲜被纳入了西方列强的资本主义体系中去了。为了学习西方的政治制度,朝鲜政府向日本派出了“朝士考察团”,“在日本视察了政府机关、各种产业结构以及造币等工厂。在70多天中,直接看到的新文明。他们回国以后,分别提交了复命书,促进了开化政策的推行。(35)这些在朝鲜历史上被称为“开化派”的人士于1884年12月4日发动政变,虽然前后不过掌权三天,但其颁布的政纲14条还是值得注意的,其中的主要内容有:清算与清朝的从属关系、废除门阀和确立人民平等之权、处置贪官污吏、实行警察制度等。(36)从这些政策可以明显看到近代西方原则的影子,特别是废除门阀和确立人民平等之权、实行警察制度更标志朝鲜部分人士已经开始筹划构建近代法律制度。 1895年甲午战争,中国战败,日本以此为契机更深介入朝鲜内政,朴泳孝、徐光范等人回国参与政权,继续开化派的部分政治主张,实行乙未改革,重点对司法制度、地方制度和军事制度进行改革,使朝鲜朝近代化政治、司法体制迈向了决定性一步,而其政治、司法体系的日本化色彩更加强烈。 1897年10月12日,朝鲜改国号为“大韩帝国”,1899年颁布《大韩国国体》,特别强调皇帝的统治权,规定了皇帝掌握立法、行政、司法的全部权力。通过这次改革,韩国最终走向了日本殖民地的道路,韩国成为了日本的保护国,其法律体系也转向全盘日化,只有承认、支持日本在韩国殖民统治的朝鲜人才能得到法律保护,而其余朝鲜人则被置于法律保护之外。由此可见,韩国法律制度的脱中入西是在外力的威逼利诱下完成的,是以丧失主权为代价的,而不是韩国人民自由选择的结果。因此,近代韩国法律体系与中国一样带有相当浓厚的殖民化色彩。 结语 西学在东方的中国和韩国传播的历史背景相同,两国对西学接受的过程是痛苦而漫长,对西学的认识也经历了由表及里、由浅入深的过程,由“师夷长技以制夷”的简单照搬自然科学技术,到“中学为体、西学为用”的反应,直到对旧体制残阳夕照的失望而转向全盘接受制度框架外的西学。而作为政治体制重要构成的法律制度,同步经历了被动接受西方法学思想,到最终对西方法律体系的认知。这种由封建宗法法律制度向有缺陷的近代西方法律体系的转变,虽然有其残酷和痛苦的一面,但同时也有其进步一面,这就是西学东渐、东西法律文化冲撞的最终结果。
(注释) (1) 林乐知:《中西关系略论》,申报馆代印1882版,p13) (2) 张之洞:《劝学篇•• 外篇》 (3) 汤因比:《文明经受着考验》,p264 (4) 费赖之著,冯承钧译:《入华耶稣会士列传》,商务印书馆1938年,p42) (5) 熊月之:《晚清西学东渐史概论》,上海社会科学院学术季刊1995.1 (6) Chang His-tung, " The Earliest Phase of the Introduction of Western Political Science into China (1820-1852)," The Yenching Journal of Social Studies, 5.1: 13 (July 1950): p. 14. (7)(8)转引自王维俭《林则徐翻译西方国际法著作考略》,中山大学学报1985。1 (9) E. Vattel, The Laws of Nations (New York 1796), p. 97.中译文见魏源,《海国图志》卷83。 (10) 《林则徐集·公牍》,中华书局,1963年,第126-127页。 (11) 李抱宏:《中美外交关系》,p30 (12)丁韪良:《万国公法》,译者序,第3页。 (13)(14)(15)《筹办夷务始末》,同治朝,卷27,第25-26页。 (16)潘玉田 陈永刚:《中西文献交流史》,北京图书馆出版社,p166 (17)(18)Martin, A Cycle of Cathay, p. 234,235 (19)《法学词典》,上海辞书出版社,p639 (20)康有为:《请广译日本书派游学折》,《康有为政论集》,中华书局p30上一页 [1] [2] [3] [4] [5] [6] [7]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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