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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参见前引[14]雷兴虎文, 第105、106 页。 [16] 郑玉波著:《民法总则》,(台北)三民书局1979年11版,第47页、第50页。1958年Hans Dolle教授在第42届德国法学家年会上发表题为Juristische Entdeckungen的专题演讲,指出形成权作为法学上一个重要的发现,其基础乃由Enneccerus所奠定。Enneccerus在其关于法律行为的著作(1889)中讨论到所谓“取得之权能”(Erwerbsberchtigungen),并尝试探究此项难以纳入权利体系中之“权利”的发生及本质。其后Zitelmann在其关于国际私法的著作中,以贯彻新认识所必须具备的明确、精细与一般化的能力,铸造了法律上“能为之权利”(Rechte des rechtlichen K?nnens)——权能(Kannrecht)——的概念,Hellwig对此深表赞同,最后由Emil Seckel在其属于德国民法学上最卓越的论文(Die Gestaltungsrechte des bürgerlichen Rechts:Festschrift für Koch(1903))中,以创造性的文字,妥当简要地称之为“形成权”(Gestaltungsrecht),并对制作严密的分类,标明其本质,探讨其发生、变更、让与、消灭等问题。见Hans Dolle:“法学上之发现”,王泽鉴译,载《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四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2-13页。 [17] 见李开国主编:《中国民法学教程》,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62页。 [18] 见梅仲协著:《民法要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35页;又见前引[9]王泽鉴文,第150页。 [19] 见史尚宽著:《民法总论》,(台北)著者自版1980年3版,第27页。 [20] 前引[16]郑玉波书,第48页。 [21] 李宜琛著:《民法总则》,(台北)国立编译馆1977年6版,第48页。 [22] 前引[18]梅仲协书,第36页。 [23] 佟柔主编:《中国民法学·民法总则》,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70页;另见前引[6]张俊浩书,第543页。 [24] 王泽鉴著:《民法债编总论(一)》,(台北)三民书局1996年版,第38-40页。 [25] 前引[11]王泽鉴书,第151页、第150页。 [26] 台湾《证券交易法》第157条,日本《证券交易法》第189条。 [27] 前引[7]张俊浩书,第288页;另见前引[23]佟柔书,第329页;又,王泽鉴先生亦认为“消灭时效之适用对象,限于请求权”,“除斥期间经过后法律效果是形成权消灭”,但其亦指出“并非任何形成权均受除斥期间之规律”(见王泽鉴:“权利失效”,载《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一册,第312、313、310页),此点不可不察。 [28] 前引[16]郑玉波书,第50页。 [29] 前引[14]雷兴虎文,第106页。 [30] 此“请求权(能)”之基本权利为归入权(债权)。 [31] 关于股东个人诉权,详见石少侠著:《公司法》,吉林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192页。 [32] 对此,台湾学者赖英照先生有不同看法,其认为内幕人短线交易收益归入权,标准较为明确,且易于做客观的判断,滥诉的顾虑较小。见前引[2] 赖英照书,第466页。 [33] 关于股东义务与董事义务,详见前引[31]石少侠书,第193,242-24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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