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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合同制度概念研究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 张喜亮

集体合同制度,是一种法律制度,在市场经济国家通常被称作集体谈判制度。集体合同制度就是指用人单位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保险福利、劳动条件、职业培训等双方共同关心的问题,依法经过谈判达成一致协议,以书面的形式确定该用人单位劳动标准,用此协议规范劳动和劳动管理行为的法律制度。

集体合同制度应当包括这样一些内容:第一,谈判代表团的承认;第二,集体谈判;第三,集体合同;第四,集体合同的履行;第五,集体合同的监督;第六,集体合同争议处理;等等。

集体谈判代表团的承认就是指用人单位员工一方与用人单位双方依法组成谈判代表团,双方应当相互承认对方代表团的合法性和对各自主体的代表性。这个问题主要是针对雇主的,雇主一方对员工方的代表地位应当承认,如果没有这个承认,首先是不能进行谈判的,即便是谈判,所达成的协议也是很难具有实质性约束力的。在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其劳动法中都有关于工会承认的规定,因为他们的用人单位往往可能同时存在多个工会组织,这些工会组织都有自己相对独立的员工群体。多个工会组织是否能够对员工有代表性,则需要首先予以确认,只有这样集体谈判达成的协议才是能够得到有效实施的。各国各用人单位对谈判代表团的承认形式也不尽相同。有的是分别承认而签订针对不同群体员工的不同集体合同,有的是几个工会组织联合起来共同组成一个谈判代表团与用人单位方面进行集体谈判,所达成的协议对其所代表的员工均有约束力。就我国的情况而言,全国组成统一的工会组织,均属于中华全国总工会的组织系统,在同一个用人单位也只有一个合法的工会组织。因此,一般说来不需要对谈判代表团的承认即当然合法性。但是,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在一些外资企业中,往往也难免有这样的困惑即工会对员工是否真的有代表性,也就是说工会应当证明自己确实可以代表员工的利益和愿望——不仅是法律意义上的,更是实际意义上的。在一些非涉外的用人单位中,其实也是存在这样的疑问的,不仅在用人单位方面,就是在员工方面也是存在这样的质疑。而我们的工会组织往往忽略了这个最基本的问题,因此导致了集体合同流于形式的怪现象,由此可见,双方代表团的承认在集体合同制度中占有相当重要的地位,是一项重要的环节,万万不能忽略。

集体谈判是指为签订集体合同确定劳资标准双方代表团进行商谈的活动。在商谈之前双方共同或单方应当首先确立商谈的内容即议题。商谈议题需要经过认真的研究,首先有在员工中广泛征求意见,根据员工的要求、法律的规定和用人单位的实际情况最终确定商谈的议题。实践中,往往是员工一方代表团首先研究确定议题,然后将这些议题交付用人单位方的代表团。用人单位代表团根据这些议题进行谈判的准备工作。最后由双方共同确定谈判的时间地点和方式。根据需要,各方都可以依法聘请专家参与谈判。谈判的形式也是多种多样的,但是一般说来无外乎两个阶段即非正式磋商和正式磋商。非正式磋商的目的就是为正式磋商做好准备即对主要内容达成基本共识。经过非正式磋商的过程使正式磋商将更加顺利,正式磋商往往是那些重要的疑难点问题,这些问题需要以正式的形式才能完成。可见,非正式磋商的重要性。当然集体谈判需要很多的技巧,也受到一些环境因素的影响。

所谓集体谈判在我国被称作集体协商。集体谈判是签订集体合同的前提,集体合同是集体协商的目的;签订集体合同必须要进行集体协商。
集体合同是经集体谈判达成的具体的协议,这个协议必须是书面形式的。集体合同的内容就是该用人单位具体的劳动标准。集体合同的文本文件包括名称、序言、总则、否则、附则、签字盖章、年月日等。在现实生活中,人们往往把集体合同等同于集体合同制度了,其实不然。集体合同只是集体合同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当然是最重要的组成部分。

在我国,集体合同对该用人单位和该用人单位的全体员工都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双方都必须依法全面如实地履行集体合同约定的条款。集体合同的履行表现为该用人单位及其全体员工都必须依照集体合同约束自己的行为,按照集体合同的约定行使自己的权利和履行自己的义务。任何一方如果违反了集体合同的约定,依据合同承担相应的责任。当然,作为员工一方所承担的违约责任往往是通过劳动合同、该用人单位的劳动纪律等规章制度予以追究。工会一方的违约责任则应视具体情况及集体合同的约定和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来追究。

为了确保集体合同的有效执行,依法该用人单位及其员工应当共同组建集体合同监督检查机构如监督小组等。通过监督及时发现违约现象,纠正违约行为,规范员工和用人单位管理人员的行为,使双方的关系处于相对稳定的状态。监督检查机构实行定期不定期的监督检查,也可以随时进行抽查。有些用人单位把对集体合同的监督检查置于日常工作之中,由员工或员工代表及各级管理人员共同监督检查集体合同的执行情况,及时把发现的问题提交集体谈判代表团进行磋商,尽可能避免由于违约或者其它一些特殊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障正常的劳动生产经营的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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