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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劳动法律关系的社会法属性
劳动法律关系从行政法律属性到民事法律属性,笔者认为这是一种社会进步,解除人身依附,赋予劳动者一定自由选择的权利。就个人而言,提升了个人的权利,就社会而言,优化了资源配置,促进了生产力发展,完成了从“人身到契约”的社会发展过程,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实现了形式上的平等。
三、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实质上的不平等
(一)劳动力供需状况决定了实质上的不平等
国家统计局公布的2002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全国就业人员7亿3千万,其中城镇就业人员2亿4千万,城镇登记失业率为4%。据此推算,2002年城镇登记失业人口约为一千万,此仅仅为城镇登记失业部分,加上隐形的和农村的,再加上每年递增的部分,数量非常庞大,据某些学者估计,现今失业人口大约在2亿人左右,相当于一个大国人口的总数。我国就业压力沉重是不争之事实,劳动力大量过剩,供大大过于求,在这种状况下,劳动者要得到一个岗位相当不容易,整个劳动力市场呈现买方主导局面。劳动力不同与其他商品,其他商品在呈现买方市场时,投资就会萎缩,商品减少,市场就会趋于均衡,而劳动力附着于人身,其无法在一定时间内减少,劳动者为了获取生活资料维持生存就必须进入市场进行劳动,整个劳动力市场就会呈现一种偏激状态。劳动者就业竞争激烈,用人单位可以充分选择并且压低工资水平、减少福利等等,劳动者弱者地位突出,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总处于一种附合地位。近日在东北某高校举行的人才招聘会上,有的毕业生为了挤进自己向往的单位,竟主动提出“零工资就业”,即在试用期不要钱,经过考验得到认可后再建立劳动关系。在“僧多粥少”的就业环境下,劳动者宁愿放弃作为生存所必需的工资,放弃某些作为社会中人的基本权利。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任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去“自由”缔约,那么在很多情况下,用人单位给予劳动者的将只是让他或她得以继续劳动所需的最低报酬,而非给予他或她作为社会中人最基本存在所需的报酬。在现今社会中事实亦的确如此,今年2月,上海《外滩画报》以《谁是上海最累的人?--上海现代“包身工”生存状况调查》为题,报道了复旦大学社会学系教授组织学生志愿者调查医院护工生存状况的内容:(护工)她们每天工作二十多个小时,每周七天,在医院和家政公司领到的只有每月七百元左右的工资。另去年8月,《广州日报》以《"洗脚妹"生存状态调查》为题报道:深圳数万名大多是18岁至25岁的外来洗脚妹,她们手长时间浸在药水和接触湿毛巾,致使许多洗脚妹患上风湿性关节炎、指掌角化症、真菌癣等病。这些危及个人基本权利的例子举不胜举,在劳动力严重供大于求的情况下,劳动者宁愿放弃诸如休息、健康、福利等等基本的权利出卖劳动力,并且这一切都披着自愿、自由的平等外衣以合同的形式在进行着。这种平等只能是形式上的平等,而非实质上的平等,是实质上的不平等。
(二)劳动力之人身特性决定了实质上的不平等
在排除供需状况条件的情况下,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劳动力交易过程中也很难平等,这主要是由客体——劳动力的人身特性决定的。马克思曾明确地指出“我们把劳动力或者劳动能力,理解为人的身体即活的人体中存在的,每当人生产某种使用价值时就运用的体力和智力的总和”。“不管有用劳动或生产活动怎样不同,它们都是人体的机能,而每一种这样的机能不管内容和形式如何,实质上都是人的脑、神经、肌肉、感官等等的耗费。这是一个生理学上的真理”。劳动力与劳动者的人身紧密相连,劳动者进行劳动时是利用其人身产生劳动力为用人单位创造价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交易的对象是劳动力而非劳动力创造的物品,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劳动者就把自己的劳动力交付给用人单位支配,劳动者的人身亦同时受到用人单位的支配。恩格斯在《论权威》中指出:“大工厂是以进门者放弃一切自治为特征的”。梁慧星教授在《中国是否需要体育产业法》一文中谈到:“这是因为雇佣合同是劳动合同,它是劳动者把自己的人身自由交给了雇佣人,如果允许签订长期的甚至无期限的劳动合同,等于一个人人身自由就丧失了,因此,各国限制雇佣合同的期限”。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前,其有权利选择交付劳动力的对象,二者具有一定的平等性,但一旦建立劳动关系,这种平等即因劳动力及劳动力附着的人身被支配而改变,双方从平等走向实质的不平等。虽然劳动合同和法律仍然载明了双方应是平等的,但事实上双方已不可能平等,除非借助某种外力的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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