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2、促使原告谨慎诉讼,防止滥用诉权;
当事人之所以敢于错诉,除了认识上的原因以外,就在于错诉没有责任。多诉被告不用承担责任,漏诉被告却要承担驳回或不能执行的风险,当事人当然要选择多诉甚至错诉。建立错诉责任制度,使错诉者承担起责任,将促使原告谨慎行使诉权,可以有效地避免和减少损人利己式的滥用诉权行为。
3、保护无辜被告的合法权益;
法律的价值在于维护权利,维护公平正义。如果当事人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被迫诉讼而请律师的合理费用不能由对方承担,即使法律判决全部胜诉了,也承担了一部分本来不应当由其付出的费用。从这个意义上说,无辜被告的权益并没有得到全部维护。这既不公平,也不合理。
而建立错诉责任制度,可以使被告的损失得到相应的补偿,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恢复诉前的合理状态。有利于保护无辜被告的合法权益。
4、有效利用有限的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
近年来,人民群众法律意识不断增强,经济活动中产生的大量纠纷都通过诉讼方式解决。这样,各级法院常常会出现积案如山的场面。而这些案件中,民事经济案件数量尤其惊人。“迟来的公正等于不公正”。由于法院人手不够,一些案件久拖不决,给当事人造成了很大的损失,也影响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如果建立了民事错诉责任制度,就能够有效地减少错诉案件,节省法院的人力物力,避免无谓的浪费,有效利用有限的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
5、促进律师业的发展;
建立民事错诉制度及相应的律师费转付制度,有利于律师业的快速发展。目前,法律服务消费还属于较高的消费,由于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均衡,城乡差别、东西部差别及南北差别很大,同一城市、同一地区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差异也很大。有不少当事人由于下岗分流等原因,经济能力有限。如果不具备法律援助条件,不少会因囊中羞涩对律师望而却步。由于我国法律上没有规定律师费转付制度,使一些应该诉讼的案件因缺少费用而没有诉讼的不在少数,律师服务市场也因此受到了限制。
综上所述,建立民事错诉责任制度,对于有效利用有限的司法资源,减少讼累,保护无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体现司法公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应当引起我们的高度关注。
上一页 [1] [2] [3]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