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作者单位—— 广西隆安县人民检察院。
⑴ 本文中的检察独立,作为一项人权(保护)原则、宪政原则和司法原则,指检察机关独立行使检察权,只服从法律。
⑵ 郭道晖:《治党:固守陈规还是与时俱进——从革命党到执政党、领导党的历史转变》,《法学》2002年第7期。
⑶ 当然,党与人大、行政、审判机关的关系亦是如此。
⑷ 由于西方民主国家所实行的政治体制是“三权分立”制,因而其司法权仅指审判机关即法院的审判权,其司法独立亦即指审判独立,而不包括检察独立。由于我国的检察机关与审判机关同为国家的司法机关,因而我国的司法独立除了审判独立之外,还包括检察独立。
⑸ 同⑵。
⑹ 本文中的执政党与西方国家的执政党不同,其特指由经党向国家权力机关推荐而当选为
国家政权机关领导人员的党员干部与国家政权机关中的党组和党委所构成的一个整体。
⑺ 同⑵。
⑻ 同⑵。
⑼ 由于我国宪法对检察独立的规定为: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的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这就为党和人大机关对检察机关进行不正当的干预打开了方便之门,实乃立法上的一大漏洞。因此,宪法关于检察独立的正确规定应该是: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检察权,只服从法律。
⑽ 现阶段,由于我国审判机关对人大机关的立法行为并未享有司法审查权,司法权无法对立法权形成制约,因而,即使仅将人大机关作为国家权力中立法权的行使主体看待,其与其他国家机关的法律地位事实际上也是不平等的。
⑾ 现阶段,我国人大机关的权力是个例外。
⑿ 由于我国目前并无检察官身份保障制度,因而也就没有检察官弹劾制度。但检察机关的检察长可以依法提请同级人大机关对检察官予以罢免,上级检察机关的检察长也可以依法提请下级人大机关对其同级检察机关的检察长予以罢免,人大机关也可以主动依法罢免同级检察机关的检察长和检察官,且罢免程序均相对简单。
⒀ 考夫曼说:“司法独立原则只有在法官们通过他们的模范行为和业务上的自我克制,继续不断地争取得它而无愧于它的时候,这一原则才会坚持下去”。欧文 R 考夫曼:《维护司法独立》,《法学译丛》1981年第3期。
上一页 [1] [2] [3] [4] [5]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