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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古代物证技术的发展/张旭


2、 三国两晋南北朝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政权交替频繁,统治者为在对峙与兼并中求生存和发展,总结前人兴亡教训,在政治上多所改易。表现在法律方面,则是立法活动频繁,律学思想活跃,使法律制度有很大的发展,进一步推动了物证技术的发展。

该时期,皇帝频繁、直接地干预和参与司法审判,如魏明帝太和三年(224)改“平望观”为“听讼观”,史载“没断大狱,常幸观临听之”。南朝宋武帝也常“折疑狱”,“录囚徒”,仅永初二年(421)即有五次之多。北周武帝常“听讼于正武殿,自旦及夜,继之以烛”。(24)《梁律》首次规定了测罚之制:凡在押人犯,不招供者均施以“测罚”之刑。具体做法是“断食三日,听家人进粥二升,女及老小,一百五十刻乃与粥,满千刻止”。《陈律》在此基础上创立“测立”之制,对证据确凿而不招供的囚犯,戴刑具,鞭二十笞三十后,站在高一尺,上尖圆,仅容两足的土堆上。……(25)此间,还形成了死刑复核制度,加强了自上而下的司法监督等等,一系列的司法制度的改革使得诉讼活动更加规范化,也促进了物证技术的发展。

到三国时期,封建的司法制度日渐完备,司法物证检验对象也在不断扩大。其中,郑克著的《折狱龟鉴》记中有一个“烧猪验尸”的故事:

  浙江省的句章县有一人家发生了火灾,丈夫被烧死,妻子哭得死去活来。句章县的县令张举看了死者的尸体,特别是仔细检查了死者的口腔,见里面干干净净,便断定是妻子谋杀丈夫。那妇人不服,说是房子偶然失火以致丈夫被烧死。旁人也觉得她是无辜的。县令张举把众人请来,当场做了一个“烧猪验尸”的表演。令人把一头猪杀死,把另一头活猪用绳子捆好四脚。然后把两头猪扔进柴堆,点燃木柴。等大火熄灭后,张举请众人察看两头猪,只见那被杀死的猪口中干干净净,而那被烧死的猪张着嘴巴口中有许多灰炭。县令张举对那妇女说:“凡是在大火中被烧死的人,势必在火中挣扎,口中要吸进许多灰炭。而你的丈夫口中那么干净,说明他是先被杀死,然后房屋才着火的。由此可以清楚断定,你的丈夫是被谋杀而死。”那妇人听了,脸色发白,双腿发抖,不得不招出了谋杀丈夫的罪行……。(26)

  此外,还有李惠(雍州刺史)用拷打羊皮寻找少量盐粒的方法,断清负盐者与负柴者有关羊皮的争讼。而且也出现了对字迹进行检验鉴定及对弹丸的检验。如《三国志·魏书·国渊传》记载:魏的国渊出任魏郡太守期间,有人投匿名信诽谤朝政,太祖曹操十分恼火,一定要查出是谁干的。匿名信中有好几处引用后汉张衡的作品《二京赋》之内容。国渊请求把匿名信的原件留下,不对外宣露其内容,向郡属功曹(官吏)发现指示,说:“魏郡是个大郡,而且又是京城,但学识渊博的人却很少。我命令学派聪明颖悟的年轻人,派他们求师就学。”功曹选出三个年轻人,在选立前,国渊对他们说:“要学习未知的东西,《二京赋》是一部具有广博知识的书,世人却把它忽略了,能教此书的老师很少,可寻找能读此书的人向他求教。”十天后找到了一位能读此书的人,便向他学习。因而请他代写了书信,经与诽谤信中的笔迹进行比对,如出自一人之手。于是将其逮捕 审问,立即招认。(27)据《三国志·吴志》记载:孙权的长子孙登,有一次外出,突然有铁丸从他身旁飞过于是命左右随从搜查。见附近有个人手持弹弓,身带铁丸,便认定是他射的。此人不承认,随从们要动手打人他,孙登不许,叫人把方才射来的铁丸找来,将它和这个人身上带的铁丸对比一番,结果不一样,就把他放了。(28)虽然这种比对的方法很原始,但它是有文字记载应用比对弹丸判明真伪,认定犯罪嫌疑人的案例,也可以说是枪弹检验的发端。(29)


3、 隋唐时期

隋唐时期是我国的法律制度的鼎盛时期,其间“德主刑辅”、“明德慎罚”的思想已经深入统治者制定的各个法律之中,而且儒家思想也更深入社会。司法改革使得司法机构得以完善:以大理寺为最高审判机关、御史台主监察,都官省为最高司法行政机关。地方的司法机构也进一步得到完善。隋朝规定了严格的拷讯程序:司法机关受理诉讼案件后,可以对当事人实施拷讯。为防止审讯官滥用拷讯,并防止在重刑之下冤案的发生,开皇中期定刑:“讯囚不得过二百;枷杖大小,咸为之程品;行杖者不得易人。”死刑复奏也得到更加明确的规定:死刑案件经审理、判决后,须经大理寺复核,并由皇帝批准,方可执行。(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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