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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冤集录》是集宋慈以前外表尸体检验经验之大成的著作。作者在书中开篇即提出不能轻信口供,认为“告状切不可信,须是详细检验,务要从实”,对疑难案件尤“须是多方体访,务令参会归一,切不可凭一、二人口说,便以为信”。他还提出检验官必须亲临现场、尸格必须由其亲自填写的尸体检验原则。
《洗冤集录》虽成书早在1247年,但其中所取得的科学成就是很多的。举其要者,有如下几个方面:1、对一些主要的尸体现象,已经有了较为明确的认识。《洗冤集录》中称:“凡死人,项后、背上、两肋后、腰腿内、两臂上、两腿后、两腿肚子上下有微赤色。验是本人身死后,一向仰卧停泊,血脉坠下致有此微赤色,即不是别致他故身死。”这里所称“血坠”,即是现代法医学中的“尸斑”。本书还明确提出了动物对尸体的破坏及其与生前伤的鉴别方法:“凡人死后被虫、鼠伤,即皮破无血,破处周围有虫鼠啮痕,纵迹有皮肉不齐去处。若狗咬,则痕迹粗大”。2、提出了自缢、勒死、溺死、外物压塞口鼻死四种机械性窒息。《洗冤集录》关于缢死征象的论述指出:自缢伤痕“脑后分八字,索子不交”,“用细紧麻绳、草索在高处自缢,悬头顿身致死则痕迹深,若用全幅勒帛及白练、项帕等物,又在低处,则痕迹浅”。还指出:“若勒喉上,即口闭,牙关紧,舌抵齿不出;若勒喉下,则口开,舌尖出齿门二分至三分”,“口吻、两颊及胸前有吐涎沫”。关于勒死,书中指出它与缢死不同之处在于项下绳索交过,绳索多缠绕数周,并多在项后当正或偏左右系定,且有系不尽垂头处。对于溺死的征象,书中强调为:“腹肚胀,拍着响”,“手脚爪缝有沙泥”,“口鼻内有水沫”等。3、对机械性损伤的论述。本书依照唐宋法典的规定,将机械性操作明确区分为“手足他物伤”与“刃伤”两大类。他物就是今天所说的钝器。书中所述的他物手足伤多指皮下出血而言。书中详细论述了皮下出血的形状、大小与凶器性状的关系以及根据损伤位置判断凶手与被害者的位置关系等。对于刃伤的特点,书中描述为:“尖刃斧痕,上阔长,内必狭;大刀痕,浅必狭,深必阔;刀伤处,其痕两头尖小。”“枪刺痕,浅则狭,深必透?(枪杆),其痕带圆。或只用竹枪尖、竹担干着要害处,疮口多不整齐。”对于刃伤的生前死后鉴别,书中也作了极为详尽的论述:“如生前刃伤,其痕肉阔,花文交出;若肉痕齐截,只是死后假作刃伤痕。如生前刃伤,即有血汁,及所伤创口皮肉血多花鲜色;……若死后用刀刃割伤处,肉色即干白,更无血花也(原注:盖人死后,血脉不行,色白也)。活人被刃杀伤死者,其被刃处皮肉紧缩,有血荫四畔。若被支解者,筋骨皮肉粘稠,受刃处皮缩骨露。死人被割截尸首,皮肉如旧,血不灌荫,被割处皮不紧缩,刃尽处无血流,其色白;纵痕下有血,洗检挤捺,肉内无清血出,即非生前被刃。更有截下头者,活时斩下,筋缩入;死后截下,项长,并不伸缩。”此外,本书还对中暑死、冻死、汤泼死与烧死等高低温所致的死亡征象作了描述,对现场尸体检查的注意事项作了系统的归纳。但是,由于时代备件的限制,《洗冤集录》对某些事物的认识不能不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对一些死伤征象虽已认识,但不能正确说明原因。如对脑震荡、脑溢血等急死,以及由于钝器击打造成尸表完整,而内脏器官破裂而死亡的原因未能认识。关于血迹、精斑、毛发、毒物的化验对尸体检验所起的重要作用也无认识。(44)
继宋慈之后,南宋时期《检验格目》、《正背人形图》的推行,也是中国古代法律史上的一件创举,它不仅是检验制度科学化,而且还使检验程序得到公众的监督,加强了检验制度的公正化。虽然,当时很多物证技术并未像现代的物证技术那么完备,但有些各案已经运用,如明代张景的《补疑狱集》载,宋提举杨公验一肋下致命伤痕,“长一寸二人,中有白路”,认定为杖伤之痕,这就是后世所说的“竹打中空”,即圆形棍棒作用于身体软组织,可形成两条平行的皮下出血带,中间皮肤苍白。现代法医学称之为“二重条痕”。又如宋朝桂万荣《棠阴比事》记载“李公验举”一案,说的是二人争斗,甲强乙弱,但身上均有伤痕。李公以手捏过之后,断定乙为真伤,而甲则是用某种树叶着色伪造的棒伤。其根据是“欧伤者血聚而硬,伪则不硬”。这是活体检验造作伤的一个著名案例,“血聚而硬”是对皮下出血的正确描述;伪者没有皮下出血,故只是颜色相似而已。(45)
宋朝除了法医检验制度发达,在刑事案件的发案原因、物证等方面的司法鉴定也取得了一定的成就。在《折狱龟鉴》中就有关于此方面的案例:如程琳担任开封知府时。皇宫内发生火灾。经调查,发现现场有裁缝用的熨斗,负责调查的宦官便认定火灾是由熨斗引起的,并将裁缝交开封府审讯结案。但程琳认为此案疑点甚多。经过仔细的勘察,发现后宫烧饭的灶靠近壁板,日子一久,壁板变得非常干燥而引起火灾。另有:钱冶为潮州海阳县令时,州中有大姓家中起火,经调查,发现火源来自邻居某家,便将其逮捕审讯。某家喊冤不服。太守便将此案交钱冶审理。钱冶发现作为引起火灾的一只木头床脚可能是大姓的仇家之物,便带人去仇家,将床脚进行比对。在事实面前,仇家供认了纵火并栽赃以逃避罪责的犯罪事实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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