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四、发挥公证职能作用,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法律服务
㈠对人民群众进行法治教育,提高人民群众的法治意识 国家公证机关,既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执行者和维护者,同时,又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宣传者。我国《公证暂行条例》第3条规定:“公证处应当通过公证活动,教育公民遵守法律,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因此,公证机关应结合自身的业务,利用一切机会,通过各种形式,向人民群众宣传法律知识,使广大人民群众知法、守法,树立法治观念,学会利用法律武器,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促进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的建设,保障社会的安定团结和国家长治久安。
实践证明,公证机关通过公证活动,向人民群众广泛开展了法治教育,已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如通过办理《个人借款合同》、《船舶抵押贷款合同》公证,宣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公证程序规则》等法律、法规,明确了签订合同的原则、合同应具备的主要条款以及违反合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督促当事人认真履行合同,维护合同的严肃性;通过遗嘱、继承权公证的办理,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的意义,传播了法定继承人的顺序、遗嘱的内容和有效条件以及遗产的处理方式等,以提高人民群众的法治观念。
㈡发挥公证的服务、沟通、证明、监督作用,为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服务
公证制度是国家的一项法律制度,公证机关是我国司法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运用公证机关的特有职能,保障改革开放和经济协调发展,是国家公证机关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期的一项重要任务。
在当前的经济建设中,加强经济领域的宏观调控,实行稳健的财政政策,保证整个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发展,就需要一个稳定的经济秩序。但是,各种经济纠纷的日益增多以及违约事件的频繁发生,其结果必然引起社会经济秩序的混乱,从而干扰,甚至阻碍我国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国家公证机关就是要用公证预防纠纷减少诉讼的这一特殊职能,介入经济活动的各个环节,大力开展与之相关的各项活动,办理公证业务,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
1、为国家和地方重点建设项目提供公证服务
公证是规范市场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不可缺少的重要法律手段,公证机关为国家和地方重点建设项目提供公证服务,确保重点建设项目的运作公开、公平、公正。
2、为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提供公证服务
公证机关积极办理公司事务公证,为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提供公证服务。公司事务公证包括:一是公司的创立事务公证。如发起人协议公证、公司章程公证、公司股东创立大会公证、合资(合作)经营合同公证等;二是公司机构重大活动公证。如股东大会董事会公证、监事会公证以及董事会、监事会通过的各项决议、会议记录公证;三是与公司资产、股权相关的公证。如资产清点、财产分割、股权转让、股票承销等公证;四是公司的并购、分立协议和拍卖、招标公证;五是公司的法人资格、资质,法定代表人的资格,公司授权委托书等事实或文书公证;六是职工持股、管理层收购、股权奖励等事项的公证。
3、为发展资本市场和其他要素市场提供公证服务
公证机关积极围绕发展资本市场和其他要素市场、完善金融运行机制等,提供公证服务和公证保障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如办理经济合同公证,经济联合协议(包括产、供、销联合,生产、科研联合,情报、信息联合,劳务协作联合等)公证等。通过国家公证机关,运用法律手段,进行严格审查,加强法律监督,严肃合同的履约,促进了合同的正确履行,保障经济秩序的正常运行。
4、为农业、农村、农民、农民工“四农”提供公证服务
1979年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舒尔茨说过:“……如果你懂得了穷人的经济学,那么你就懂得经济学当中许多重要的原理。……如果你懂得了农业,那你就真正懂得了穷人的经济学。”据有关部门统计,目前我国的农村人口约为7.5亿,而农民工则高达1.3亿之众。他们一般都是来自农村和农业大省的人,其中安徽省外出务工人员已达成193万多人。从年龄结构上分析,主要是18岁到50岁之间的青壮劳力。一亿多农民工,被一些经济学家称为农业、农村、农民“三农”之外的第“四农”。公证机关关注“四农”问题,办理与农村土地家庭联产承包经营有关的公证,依法维护农民在承包期内依法、自愿、有偿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为深化农村改革,完善农村经济体制服务;办理与农民工就业的有关合同、身份、学历等公证,为增加农民收入服务;办理粮棉等收购合同公证和各类服务合同公证,为实现农业产业化和健全农产品市场服务;办理退耕还林、退耕还草等合同公证,为调整农业结构、改善生态环境服务。如宣城市公证机关应积极办理观光农业、旅游农业等合同公证,为“一主两翼”的经济发展提供公证服务上一页 [1] [2] [3] [4] [5] [6] 下一页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