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随着我国加入WTO,各种社会关系和经济关系将更为复杂多变,从长远来看,要彻底解决“执行难”问题,必须从执行队伍建设上下功夫,解决执法环境即“地缘”、“人缘”的关系问题,进一步强化执法为民的措施,切断法院、执行人员与当地政府、周围环境之间非必要的依附和联系,在他们之间建立一定的“屏障”,形成必要的距离。
1、加强执行队伍建设,努力提高执行能力和执法水平。执行工作政策法律性强,涉及面广,难度大,对执行人员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协调能力要求很高。因此,现阶段要把执行队伍建设作为搞好执行工作,克服执行难的一项重要工作并常抓不懈。一是要强化政治和业务理论的学习,努力提高执行人员自身的政治和业务素质。二是要引入竞争机制,要将那些政治责任心强、业务精、作风好的中层干部充实到执行局,使之成为一支过得硬,人民信得过的队伍。三是要规范执行案件的流程管理,实行阳光执行。一方面,要实行“阳光执行”,将案件执行的全程公开,即实行案件执行主体公开、执行进度公开、执行标的物处理公开、中止案件的情况公开等“四公开”制度。另一方面,要加大对执行人员的有效制约和监督,实行执行裁判合议制,完善执行裁判权、实施权的监督制约机制,促使执行人员依法执行、文明执行。
2、发动社会力量促进执行,从而改善执法环境。要通过社会新闻媒介舆论宣传,改善执法环境,强化在人民群众中法律至高无上的意识。一是要建立执行案件信息举报中心和有奖举报制度,充分发挥人民群众和新闻媒介的监督作用;二是要设立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和财产举报制度,不定期召开债务人大会,将拒不履行的单位和个人在电视、报纸上曝光、亮相等,从而促其执行。三是强化当事人举证责任,试行申请执行风险告知制度。为了充分调动当事人参与执行的积极性,增强申请执行人的风险意识,要进一步明确规定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应提供的材料和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和相关的线索等,并将因实际执行不能的情况及时告知申请执行人,即应明确规定这种“执行风险”应由申请执行人来承担。
(四)理顺执行分工,规范操作规程。
当前,执行机构工作的内部分工多是实行裁决庭、异议审查庭和实施庭分离的体制。结合本院实际,根据这种设置在实践中操作的效果来看,尚存有不足,笔者认为,应在执行机构中成立财产调查科(庭),专门负责财产调查工作。具体的流程笔者大体构想为:1、立案庭立案审查,依法审查决定是否受理;2、立案受理并确定执行承办人后,立案庭应将案卷在立案当日移交执行机构综合科登记,当日内案交承办人;3、承办人应在3日内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令,通知被执行人履行义务;4、如被执行人未在限期内履行义务,案卷直接转至财产调查庭,由财产调查庭依法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履行能力状况,如有财产可供执行,则将案件转实施庭实施执行,如无财产可供执行,则依法裁决中止或终结执行程序。这样,可以避免以往执行案件个人包干到底的弊端,可以强化执行工作的内部监督,避免权钱交易,预防因人情关系而导致的执行工作的不力,能使执行工作更加透明化,有利于当事人对执行无果的理解,减少涉法信访。
总之,解决“执行难”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既需要行之有效的当前措施,也应当研究设计长远的改革方案;既要从体制、司法、立法等方面进行改革,也要从法院和执行人员本身来合力突破。
上一页 [1] [2] [3] [4]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