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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以法治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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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反观我国,行政官员行使权力、享受权利的自由度,远比一般公民大。一些官员以言代法,谁权大,谁的言论自由度就大,任意自由裁量的权力也大。这都是不符合法治精神的。

      3.使从政道德法制化

      治官重在治贪反腐,防范以权谋私。中国古代儒家要求统治者“为政以德”,以“礼义廉耻”作为“国之四维”来约束权力者。但他们提出对为政者的一些清规戒律,多限于一些道德箴言与说教,不大重视道德的法律化。在专制的人治政治下,道德法也难以制约官吏。  当代世界各国都受官吏腐败的困扰。一些国家加强了从政道德的立法,主要是为了加强政府与公职人员的廉政建设。其中包括严禁在公务活动中送礼、受礼;不准公职人员经商;限制公务以外的兼职活动;禁止以公权谋私利;禁止不正当使用政府未公开的信息和国家财产;要求公职人员申报自己及其家属的财产;实行公职人员回避制度(包括任职回避——如亲属不得在领导干部管辖下的同一机关工作;公务回避——涉及本人利害关系的争讼,“自己不得当自己的法官”);对离职的公务人员的活动的限制等等。

      我国近年来党中央和国务院也陆续颁布了一些约束党政干部的行为准则。诸如关于党政干部的生活待遇、个人收入申报、禁止经商、接受礼品的限制、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领导干部亲属不得在本地区外资企业中担任重要职位、领导干部报告个人事项等规定。党中央还发布了《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等重要党规。这些规定有助于党政干部的道德自律与他律,但还有待采取坚决措施,从严执行。

      以法治官还要强调充分运用刑法中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贪污、贿赂罪”和“渎职罪”,对贪官污吏严加惩治。

      4.提高公职人员的法治素质

      以法治官不只是外治,更重要的是内治,即提高公职人员自身的法治意识与法治素质,自觉以法律己。

      公职人员特别是从中央到基层的各级领导干部,都应当具有相当的法律素养。在外国,议员、总统、总理与内阁部长,大都是律师或法学者出身,至少也都有相应的法律学识与从事法律工作的经历。我国过去的中央领导人都是在枪杆子下久经考验的老革命,而对法律则是完全的外行。这也是过去长期以来中国法律虚无、法治不彰的根源之一。当今的第三代领导人则大都是学工出身的技术专家,要领导全党全国实行依法治国的方略和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伟大目标,其关于法与法治的素养显然是捉襟见肘的。不过,他们已经自觉到要朝这方面下功夫,带头学法,听法学讲座,倡导在干部中普及法律知识。这是值得庆幸的事。不过,窃以为,法律知识固然重要,法治意识更为根本。

      各级党政干部应当具有哪些法治意识呢?最基本的是社会主义宪政意识,亦即民主政治意识,它是法治的基础、灵魂与动力。以法治国首要的是以宪治国,或称“宪治”,即厉行社会主义宪政,切实实施宪法,树立人民权力至上,宪法权威至尊,人民意志与利益高于一切,人权与公民权利神圣不可侵犯,行使权力要遵循法定的程序、接 受权力制约与民主监督、承担相应的责任等等。

      同时,各级官员还要把“为政以德”提高到法治观念上来认识与对待,强化“克己奉公”的法治意识。“克己”———即用法律或法律化的道德来约束自己,廉政勤政,不得有任何超越法律之上的特权;“奉公”———即树立公仆意识、公民意识和为政公开、公平、公正。

      要加强公仆的服务意识,把“为人民服务”不只是作为一项弹性很大的道德格言,而应视为回报纳税人(公民)的供养而必须履行的法律义务;要树立公民意识,就是要树立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 意识。要把“走群众路线”的“群众观念”,不只是作为领导人的开明的民主作风,而且更要意识到今日党领导下的“群众”,是与领导人处于平等的法律地位的共和国公民,由“官本位”转变为“民本位”,领导干部也是在法律之下。受法律支配的公民。因此,单讲“群众观念”,而缺乏公民意识,往往易于自觉或不自觉地以高于群众的领导者自居,把人民群众只当成领导管辖的对象或客体,而不是尊重他们作为人民权力与公民权利的主体。如果过去讲没有群众观念是“党性不纯的表现”;那么,在法治国家,没有公民意识就是政治品性 不纯的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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