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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于政务要公开,办事要公正,执法要公平,则是“奉公”这一道德戒律在法治国家的新的内涵,是为政的基本守则。无此三“公”,就是违反法治的正当程序,要受到法律的追究。
(二)建立公职人员的激励机制,提供公职的安全保障。
“治官”不只是从消极的防范与惩治上以法治官,还要从积极的激励和保障上建立相应的竞争机制,促进公职人员勤政敬业的进取精神和安全感。
公职人员行使权力与权利的自由度要小,个人职业的安全度则要大。安全度包括政治安全,职业保障,经济保障,等等,使之珍惜、 尊重自己的职业,无后顾之忧,而有进取之志。
1.政治安全指公职人员、特别是公务员(非政务员)的任职,不受选举和政局的影响而进退。外国要求公务员“政治中立”,不参与党派政争,亦不受其影响。我国则要反对“人身依附”,“一朝天子一朝臣”,“一荣俱荣,一枯俱枯”。
2.职业保障指公务员实行常任制,一经录用,可成为终身职业,除违法失职、不称职或其他特殊情形(如机构调整、改革),不得任意辞退。且行政级别与工资随年资增加而稳步晋升。从这个意义上说 ,一般国家公职人员要有“铁饭碗”。
3.经济保障指公职人员待遇要比一般职业优厚,略高于社会一般水平;工资、福利待遇法定,不得擅自增减;奖励与晋升机会多;年老退休、工伤疾病保障和抚恤等待遇,都较优厚。这些,积极地可激励其职业荣誉感,无尽职守;消极地也可使其违法犯罪的成本大于其职业收益,而不轻易去以身试法,这有“以俸养廉”的用意:职业待遇好,何必去贪污?据说,早期荷兰殖民统治者对其殖民地的官员(如东印度公司)的薪给制度,是按允许受贿的模式来构成的:公司不发给薪金,相反要求他们向公司交纳一笔费用,来取得某些特权;然后官员利用这些特权去掠夺殖民地的一切。我国迄今公务人员包括司法人员待遇较低,难敷生计,更谈不上以本行职业为尊荣。一些部门不得不想方设法自行“创收”,以补不足,以致作出许多滥收费、滥罚款等违法行为,少数人更不惜贪污受贿。虽然这些应当由当事人或当局者负责,但从制度上也值得加以反思和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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