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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对案件或法规介绍配之以漫画,效果更好。例如《法制日报》有一版普法系列漫画,让读者搞笑的同时,又能很容易的从中理解其法律精髓,为广大群众所喜爱。同时在《法制日报》还有法学理论专版和法律评论栏目《法眼》,由众多专家学者探讨法制建设中出现的问题和见解。 法制报道的新特点既是时代发展的必然产物,也是法制建设的新要求,它丰富了新闻报道的内容和形式,同时进一步推动了我国法制报道的快速发展。
二、法制报道中出现的新问题
1. 法制报道专业性不强。 在当前法制报道中,频频出现一些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报道和提法,最典型的和常见的就是一些有罪推定的惯用语,如“歹徒”、“恶棍”、“凶杀”、“当场擒获抢劫犯两名”、“某人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等等。请看下面的例子: 例1《xx晚报》1999年7月9日三版上的题为《揭穿“xx花园”骗局 老板xx被逮捕》,犯罪嫌疑人刚被逮捕,还未提起公诉,撰稿人除在文末断言其“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外,编辑已在标题上为此案定下了“骗局”的性质。
例2《xx日报》1998年3月10日一版《山西有毒假酒案一审判决 六名犯罪分子被判处死刑》。一审判决上诉期未过,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这时任何人无权将被告人定为犯罪分子。(7)
造成这些差错的原因,很大程度上在于记者缺乏足够的法律专业知识,虽不可能要求记者都成为法律专家,但是通过学习培训和请教法律专家,上述错误是可以避免的。 与此同时, 随着法制报道的范围不断扩大,数量的不断增多,一些违反法律、违背社会公德的法制报道也随之出现。如有的报道置国家法律关于不准泄漏国家机密和个人隐私的规定于不顾,硬要来个“猎奇”、“揭秘”;有的对于凶杀、色情案件的过程描写极尽详细之能事,唯恐漏过了某个细节,使得新闻报道比暴力、色情小说还要“精彩”;有的报道对于犯罪分子复杂的、高科技的作案手段记录的一清二楚,简直成了一则免费的犯罪技巧教材,等等。这虽与记者的法律素质有关,但恐怕更多的是为了寻求“卖点”、制造“轰动效应”,追求经济利益的欲望压倒了记者看守国家法律,承担社会责任的要求。原《经济日报》总编辑艾丰同志在谈到新闻工作者在舆论监督重的素质时,提出“记者搞批评报道不仅要有法制观念还要具备相当的法律知识,起码要具备自己想报道领域的法律知识,缺乏法律知识,在批评性报道中违背法律规定,是最危险的。”(8) 因此,提高记者的自身道德修养和法律素质,增强社会责任感,比“法律扫盲”更为重要,任务更为艰巨。面对此问题,法制新闻工作者应做好以下几点: (1) 新闻单位应定期对新闻工作人员进行法律知识培训,提高全体新闻从业人员的法律素质。 (2) 加强新闻工作者的思想道德修养和社会责任感,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意思。 (3) 建立新闻单位工作责任制,奖惩分明,权责明析。 (4) 建立新闻单位激励机制,定期考核,促进新闻工作者的学习进步。
2. 法律监督报道干涉司法公正。 要保证国家制度的有效性,保证党和政府的各项政策正确贯彻实施,最重要的条件就是加强对社会生活各个领域的舆论监督。展开舆论监督,是新闻单位对全社会承担的政治责任和政治义务,也是党报的重要职能。但是在舆论监督力度不断增强的今天,出现了法制报道中的新闻与司法的冲突问题,这不得不引起新闻界的严重关注。 近年来,新闻媒体通过揭露司法审判中徇私枉法、贪污腐败等各种丑恶现象,实施新闻舆论监督,舆论监督包含行政监督,法律监督,党纪监督,更包含群众监督,(9)其中的法律监督,目的就是为了消除司法腐败,促进司法公正。但是,与任何其他权力一样,新闻监督也是一柄双刃剑,可能正当行使,也可能被滥用,甚至被腐化。有的新闻单位记者带着一方当事人到法院采访,法院接受不接受?笔在记者手里,少不留神就被曝光,这无疑是对法官公正判案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甚至一些媒体为了追求“卖点”及自身的经济利益,在报道时过分夸大的宣传司法的阴暗面,这样必将岁还了司法机关的公正形象和法律权威,产生难以挽回的负面效应。 对于此问题,最典型的例子就是前几年早四川发生的一起行政诉讼案——“夹江打假案”,并由此生发出新闻与司法冲突的反思。案情是四川夹江县彩印厂印刷假冒商标,省技监局得知后,查封了该厂的假冒商标和厂房、设备,并予以罚款处理。夹江彩印厂不服,认为技监局没有行政处罚的权力。因为据我国商标法规定,商标的注册和管理工作由国家行政工商管理部门负责。于是就以其越权为由,提起行政诉讼。法院立案后舆论哗然,新闻媒体上一片原告无理的声音。结果法院判决“维持四川省技术监督局的封存通知书,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但事后,法律界对此大有意见,认为新闻单位法制观念淡薄和法律知识浅薄,对法院正在进行的行政审判提出职责,显然不妥当,是典型的舆论干预法律行为。一些法律专家指出,“司法界追求的是法律上的公正,新闻界是在追求自身或受众信念上的公正,那么谁更公正呢?无疑法律应当是共同遵守的根本准则”。(10)从根本上看,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的最终目的是一致的,实质上是一种上双向平衡关系,司法独立是为了使国家法律在执行中不受任何因素干扰,做到执法公平。而新闻舆论对司法监督,目的是要国家法律得到严格执行,以防范司法腐败,两者殊途同归,都是为了创造一个公正公平的法治环境,以利于我国改革开放的健康发展。(11上一页 [1] [2] [3] [4] [5] [6]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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