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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处理好传媒与司法的关系,特别是司法独立与新闻舆论监督之间的关系,对于以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伟大进程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而处理好两者的关系,最重要的是将新闻舆论监督纳入法制化轨道,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舆论监督行为,对此,我们在法制报道工作中应注意以下几点: (1)报道要客观全面,不能只报道案件的某一方面,也不能偏向当事人一方的观点。尤其对于正在侦查、起诉或审理的案件,以及尚未做出终审判决的案件,传媒不得超越司法程序抢先报道,更不得发表具有倾向性的评论,对司法机关的审判活动施加压力,影响法院裁决。 (2)传媒应在深度上做文章,努力了解案件的全貌和问题实质,不仅要报道现象,也要报道原因。同时记者应控制激愤情绪,避免“意识狭窄”,(12)正确引导舆论导向,避免给公众造成对审判活动的误解。对于案件审判中运用法律法规有不同理解时,不要轻率发表肯定或否定的结论性意见,可现在内部提出或通过内参反映,待达成共识后于适当时间予以发表。(13) (3)新闻媒体与司法部门应积极合作,以大局利益为重,并由司法部门制定出媒体合理介入司法活动的相关法律法规。同时,传媒本身也要加强舆论监督者的自我监督,制定新闻工作者舆论监督行为守则规范,加强管理,廉洁自律,提高法制报道从业人员的法律素质和监督水平,扫除有偿新闻等新闻腐败现象。 总之,新闻舆论监督的职权范围需要有相应的法律来规范和保障,杜绝滥用舆论监督权和舆论监督对司法行政权力的干扰,保障司法工作正常进行。同时还必须保障正常的舆论监督,来监督司法公正。实践证明,只有加快新闻立法进程,才能营造一个健康的舆论监督环境,为我国的法制建设和其他领域的工作保驾护航,促进我国新闻事业的发展。
3.法制新闻的经济服务性不强 法制报道担负着向人民群众宣传、普及法律知识的任务,要为增强全民的法律素质而提供服务。中央领导同志多次指出,各种新闻媒体应多开一些法律栏目,加强公民法制宣传教育。因此,不断增强法制报道对社会、广大群众的法律服务,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 当前,我国法制新闻大部分是报道刑事民事案件,虽然报道内容与百姓生活很接近,但是在新的历史时期,法制报道应高瞻远瞩,服务经济建设大局,担负起新的工作任务。如今,我国已顺利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中国经济将进一步融入经济全球化的进程中,于是中国的经济建设和法制建设将进入一个崭新的历史时期。WTO既是经济规则,更是法律规则;既有对成员国实体法方面的最低要求,又有对程序法方面的最低要求。我国虽已早已注意与国际接轨,但加入WTO后,仍有许多需要解决的问题。因此,宣传WTO规则,围绕WTO的法制新闻报道必将是目前新闻报道中的关注的焦点之一。面对WTO,法制报道应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1) 宣传WTO知识,为企业发展提供法律服务 根据WTO规则,我国将在削减关税、开放农产品市场以及在电信业、银行业、证券业等方面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法制报道应充分发挥新闻的传播引导功能,为我国各级政府、企业、个人,特别是为农业、电信、银行、证券等行业部门提供及时有效的法律服务。例如在解决贸易争端的一般原则、政治方法、法律方法、裁决的执行与监督、补救方法等方面,如何利用WTO 的解决争端机制,最大限度的维护自己的利益等问题,媒介应及时报道相关信息,引导企业避免或少走弯路,在一个比较高的基点上了解和适用WTO规则。 目前,法制报道对WTO的宣传,但传关注事件或案件本身的报道较多,针对企业状况,着眼未来发展的少,脚踏实地为企业发展提供系统法律服务就更少。企业如果不了解WTO规则,就不能很好的运用WTO规则,就难以把握加入WTO后带来的机遇,更难以应对风险与挑战。这是各类媒体在关于WTO的报道中都应注意的大问题上一页 [1] [2] [3] [4] [5] [6]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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