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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波斯纳在这里仅仅是分析增加法官这一点,并且我在这里还只是简述。诸如此类的细致深入的分析在本书中可以说比比皆是,波斯纳都尽可能对每一点变化引发的或可能引发的连锁反应和系列后果都进行了分析,不仅是逻辑上的分析和预测,而且有大量的各种类型的数据验证来支持。
因此,波斯纳发现,诉讼增加给联邦法院体系的结构和运作带来了很多后果。最重要的是联邦法院体系更加庞大了、更加繁忙了、更加混乱了、更加“官僚化”了,有些方面变得更正式了、有些方面则变得更不正式了等等。尽管总体的情况究竟如何无人知晓,但波斯纳认为联邦法院体系从总体上看并没有变糟了。为什么会这样?波斯纳认为,尽管今天的联邦法官比三十五年前工作更努力,更繁重,但法官当年的工作负荷并不重,因此当年的联邦司法体系实际上有余力来对付50年代以后的社会变化;他甚至认为,今天的美国法官也并不劳累过度(overworked)。作为一个参与人,波斯纳指出,法官们甚至至今还有某种闲适余地:各种法院行政管理的会就很多,首席法官的行政工作很多,喜欢旅行的法官数量很多,并且参加非法律的活动包括教学活动也很多;最高法院还有三个月的夏季休庭期。这都证明法官目前并没有不堪重负。但是,波斯纳又指出,就总体而言,联邦体系应对社会之法律需求的能力已经基本达到极限了,已经无法抵御新一轮案件浪潮汹涌而来。如果确实有这样一个案件浪潮到来,那么就需要采取新的改革措施,而不能是老一套。
因此,在第三编和第四编中,波斯纳分别提出同时比较细致的分析了一些局部的改革措施以及一些涉及宪法的改革措施。在第三编中,波斯纳提出的“治标之策”有:提高在联邦法院诉讼的费用、限制或废除基于不同公民权的案件管辖权,改善司法管理(在法官当中更平均地分配工作负担、激励法官尽快完成司法职责),采取替代性争议解决方式,改革律师界促使律师在筛选和处理案件上为法官提供更多帮助,发展专长化的联邦上诉法院体系以及加大司法行政的力度。
在第四编中,波斯纳提出了两个应对挑战的重大措施,由于都涉及到重大的宪政制度和政治理论争议,因此波斯纳称其为根本改变。其一是改变美国司法上的联邦制的现有形式,把现有的一些联邦司法管辖纳入各州的司法管辖。通过分析联邦主义理论以及社会变化,波斯纳指出:“联邦主义理论并不总是显示应当把管理的责任从联邦政府转移到各州而不是相反”,因此司法上的联邦主义并非一种固定的教条,联邦主义并不一概排斥将某些先前只能由联邦管辖的或只能由各州管辖的案件转移给州或联邦。另一点就是针对50年代以来的司法能动主义,波斯纳强调联邦司法权的自我节制,不轻易创造宪法性权利,不轻易承认所谓宪法性权利主张。从政治科学上看,这一点涉及的问题是司法部门相对于其他政治性部门(国会和总统)的权力边界之改变。
但是,司法自我约束只是负责任的司法裁判过程中的一个因素,波斯纳认为,其他的因素则包括法官自身的一系列因素,例如自律(self-discipline)、法律研究的彻底、逻辑分析能力、正义感、对法院以外的社会的了解、简洁的写作、尊重常识、对同事的观点保持开放、智慧、公正无私、务实、勤勉、有预见力、谦逊、原意妥协、忠于理性以及避免“以结果为导向的”判决。因此在本书的最后一章,波斯纳特别讨论了联邦法院中有关司法——特别是上诉司法——技术的一些长期存在的问题:法官的制度性责任(即法官不是代表自己,他代表的法院,因此要注意维护法院这个制度的利益)、司法意见的撰写(要尽量简短、明确、直白,不要“学术化”)和遵循先例原则(法官不遵循先例的结果是自己的判决也得不到遵循)等。波斯纳还专门分析了联邦上诉法院的制度责任。他认为,这些问题的解决方案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缓解案件负担。
这部著作运用了大量的统计数据,但是这部著作并不是一个简单的资料分析,波斯纳把他本人作为联邦上诉审法官的经验以及个人的洞察力也带进了研究。与波斯纳的著作一致,这部著作是从法律经济学的进路切入的,同时融入了大量的其他学科例如政治学、社会学的研究成果。在这个意义上,虽然这是一部研究司法制度的著作,但又是一部重要的政治科学的研究专著上一页 [1] [2] [3] [4] [5] [6]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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