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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从作为律师的法官这一现象还表明在当代中国,至少在中国基层法院,法官的专业化不可能避免地要同中国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联系。甚至,考虑到前面谈到的其他法律人的状况,也许,我们可以说,在目前这些地方,也许需要的法律人就不能太专业化了,太专业化也许对这些“客户”来说是弊大于利。还是那句话,要实事求是,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尽管这是一句老话,但是如果你看了上面这些介绍和分析,你是否真正在智识上有一些的触动呢?
【注释】
[1] Henry VI, Part II, 4. 2. 63.
[2] 本书“纠缠于事实与法律之间”一文。
[3] 参见,张希坡:《马锡五审判方式》,法律出版社,1983年。这不仅是中国老百姓的理想法官,而且也是或曾经是美国人心目中的理想法官,裁判者同时具有法律人/政治家的风范。关于美国的理想律师法官,请看,Anthony T. Kronman, The Lost Lawyer, Failing Ideals of the Legal Profession,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93。
[4] Kronman, The Lost Lawyer, 同上注。在柯隆曼教授看来,这种丧失在美国也仅仅是近30年的事。
[5] 参见,本书“为什么送法下乡?”一文的注10及相关正文。
[6]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第6条规定了检察官的职责为:
(一)依法进行法律监督工作;
(二)代表国家进行公诉;
(三)对法律规定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犯罪案件进行侦查;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5条规定了各级人民检察院的职权为:
(一)对于叛国案、分裂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的政策、法律、法令、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
(二)对于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进行侦查。
(三)对于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免予起诉;对于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四)对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于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五)对于刑事案件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狱、看守所、劳动改造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7] 《当代中国的司法行政工作》,当代中国出版社,1995年,页59;《司法行政年鉴》1996年卷,法律出版社,1997年,页20-21。
[8] “中国现有的律师事务所和公证处,都设在市区和县城,而且人员普遍不足,任务繁重,很难主动深入基层,为乡镇企业和群众提供法律服务,农村群众请律师难、办公证难、寻求法律服务难的矛盾十分突出。” 《当代中国的司法行政工作》,页463-464。
[9] 关于乡镇法律服务所的早期历史,请看,《当代中国的司法行政工作》,同上,页457-462。又请参看,李明:“全国乡镇法律服务工作会议”,《中国法律年鉴》1988年卷,法律出版社,页715。
[10] 具体内容,请看,金觉明:“基层法律服务工作改革座谈会”,《中国法律年鉴》1993年卷,中国法律年鉴社,页141-142。
[11] 韩立慧:“基层法律服务工作”,《中国法律年鉴》1998年卷,中国法律年鉴社,页180-181。其中关于乡镇所和乡镇法律工作者的人数,可参看,许锡福:“人民调解和基层法律服务”,《中国法律年鉴》1993年卷,中国法律年鉴社,页141;以及《司法行政年鉴》1996年卷,法律出版社,1997年,页18。
[12] 《关于乡镇法律服务所的暂行规定》(1987年),《中国法律年鉴》1988年卷,法律出版社,页586-587。1991年司法部颁布了《乡镇法律服务业务工作细则》第3条将这5项工作细化为8项,为担任法律顾问、代理民事经济行政诉讼、代理非诉事务、调解纠纷、提供法律咨询、代写法律文书和协助办理公证,大同小异。
[13] 司法部《关于基层法律服务工作改革的意见》(1992),转引自,刘广安、李存捧:“民间调解与权利保护”,《走向权利的时代》,夏勇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页291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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