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参看,本书《纠纷解决与规则之治》一文的第一个案例。
[15] 见,春森、孟天:“踏浪而行”,《人民司法》,1994年9期,页35。
[16]见,陈海发:“‘水壶庭长’”,《人民司法》,1991年1期,页3。
[17] 参看,本书《基层法院法官的专业化问题》一文。
[18] Cf., Michel Foucault, Discipline and Punish, the Birth of the Prison, trans. by Alan Sheridan, Vintage Books, 1978.
[19] 这在全国是一个相当普遍的现象。“到法庭工作确实是对法院干部的考验,每月多给补助费有人都不愿意去。”见,戴建志:“再唱南泥湾的歌”,《人民司法》,1994年11期,页44。
[20] 参见,本书《中国基层法院法官的专业化问题》一文第二节的有关文字。
[21] 参见,Emile Durkheim, The Division of Labor in Society, trans. by W. D. Halls, Free Press, 1984; Michel Foucault, Discipline and Punish, the Birth of the Prison, trans. by Alan Sheridan, Vintage Books, 1978.
[22] 在我们调查的县,大致是一个乡一个人民法庭;在中国东部和中部地区,80年代后期已经基本上都实现了一乡一庭。在中国的一些相对贫困的地区,由于财政、人员以及其他的原因,也有数个乡设一个人民法庭的(见,李健华:“理一方案情,保一方平安”,《人民司法》,1994年12期,页41);有的地方由于缺少办公条件,也有两个甚至更多法庭合署办公的(戴建志:“再唱南泥湾的歌——南泥湾人民法庭见闻”,同上,页44。
[23] 《北大法律评论》卷2,1999年。
[24] 同上注。
[25] 苏力:“基层法院审判委员会制度的考察与思考”,《北大法律评论》,卷1,1999年,第7节。
[26] 参见,陈海发:“‘水壶庭长’”,《人民司法》1991年1期,页3;陈念华:“‘庄户法官’张开弟”,《人民司法》,1994年1期,页42。在第一个报道中,这为庭长刚上任时,因无案可审,又“看到乡司法所人手忙不过来,就主动要求到乡司法所帮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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