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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11 *15*31 见美国白皮书(英文版)第64页、第65页注203、第 213页、第127页。
*8 1988年英国版权法第17条第2款和第6款,沈仁干主编,《著作权 大全》,1996年版,488页。
*9 根据该指令第4条(a),权利人所享有的可自行行使或授权他人 行使的专有权包括:以任何方式或以任何形式,对计算阶程序的部分 或整体进行永久性或暂时的复制。
*10 见伯尔尼公约提案第7条和邻接权条约草案第7条和第14条。
*12 见Leslie Kurtz, Copyright and the national information infrastructure in the United States,1996,3,EIPR,第122页;马 克·戴维生、王源扩:计算机网络上通讯与美国版权法的新动向── 评美国知识产权工作组1995年 9月《最终报告》,《外国法译评》, 1996.1,第63页。
*13 伯尔尼公约第9条第1款规定,受本公约保护的文学艺术作品的作 者,享有授权他人以任何方式或形式复制其作品的专有权。第2款规 定,本联盟各成员国可自行在立法中准许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复制有关 作品,只要这种复制与作品的正常利用不相冲突,也不致不合理地损 害作者的合法利益。
*14 *18 *20 见应明:《作品在计算机互联网络上向公众传播行为 的法律调整》,载《著作权》.1997年第1期第11页。
*16 *24 见Sara John,what rights do record companies have on the Information highway? 1996,2,EIPR,第78页、第76页。
*17 *19 *22 *29 见欧盟绿皮书(英文版〕第47页、第47页、第57、 58页、第66页。
*18 *21 *26 见许超:《面对数字技术挑战的中国著作权法》, 《著作权》,1996年第3期,第19页至第20页。
*23 该指令的全称是“1992年11月19日关于出租权和出借权和知识产 权领域与版权有关的权利的指令”。
*25 见1980年世界如识产权组织对版权和相关权的术语解释。欧盟绿 皮书(英文版)第53-55页。
*27 见注*13,第11页,这里的点播与本文第一部分的点播含义相同, 是指“将其作品向公众提供,使公众中的成员在其个人选定的地点和 时间可获得这些作品”,见1996年12月的版权条约草案第8条,向公 众传播的权利。由该条可看出,数字传输提供作品属于向公众传播的 权利的范围。
*28 出版商,广播者等利益团体则对表演者团体的这种立场表示反对, 认为若保护表演者的精神权利,会阻碍新技术的发展。见欧盟绿皮书 (英文版)第65-67页。
*30 见注*12 1中的Kurtz,第126页。
*32 目前,在国际公约和欧盟指令中,表演者和唱片制作者享有合理 报酬权,如罗马公约第12条,邻接权条约草案第15条,欧盟出租权指 令第8条第2款。
*33 欧盟绿皮书认为,数字时代,将在许多情况下为版权人的权利管 理提供便利。因此,所要考虑的不再仅仅是一般化的报酬权,而是, 在可能的情况下,对版权人的权利进行单独管理,见欧盟绿皮书(英 文版)第75页,若按照上述观点,现在享有合理报酬权的表演者和唱 片制作者将有可能享有许可权,每一位使用者在收看表演和收听唱片 时,都要事先征求版权人的授权。
*34 见Sandy Norman,The electronic environment:the librarian*s,vi ew l996,2,EIPR,第73页。
*35 见Allen Dixon&Martin Hansen,The Berne Convention enters the digital age,1996,ll,EIPR,第6l2页。
*36 1984年美国最高法院审理Sony corp.vs UniversaI City Studios,Inc一案,该案中,UniversaI City Studlos,Inc 对某些 在商业电视上放映的节目享有版权,它声称消费者群中有人使用Sony 公司生产和销售的家庭录像机录制其享有版权的节目,因而侵犯了上一页 [1] [2] [3] [4] [5] [6] [7]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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