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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我们应该看到,随着计算机和网络大行其道,并不只是为电子商务的发展提供了广阔的交易平台,甚至影响到人类的日常学习、工作乃至娱乐的方式。因此,并不仅仅是电子商务纠纷,即便是普通的民事纠纷,只要当事人需要利用计算机及其网络中的相关数据证明一定的案件事实,也会涉及到电子证据的收集问题。换个角度来理解,理论研究领域中的学科综合趋势已经扩展到人类生活实践当中,至少我们可以承认计算机技术的应用与证据法律的应用空前紧密的联系在一起。正是因为计算机及其网络的基础建设还很薄弱,法律、管理以及计算机专业知识的普及等方面都存在诸多问题,才促使我们面对新的机遇和挑战,积极制定相应的规范和标准。就电子证据的收集规则而言,乏范状态是暂时的。希望将来制定电子证据的收集规则时,能够对相关的认知误区有所反思,进而更多地关注计算机和法律的互动关系,不要让证据法律的性格过于被动。这就是本文的目的所在。
参考文献 ① 《律师证据实务》,秦甫等编著,法律出版社2000年5月版 ② 《在线游戏规则——网络时代的11个法律问题》[加]大卫·约翰斯顿等著,张明澍译,新华出版社2000年9月版 ③ 《对电子证据的法律研究》,收录于《中国律师2000年大会论文集》 ④ 《香港设立83名“网上警察”专责调查电脑罪案》,载自《电脑报》1999年11月12日 ⑤ 《公证与律师制度》,陈光中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年8月版 ⑥ 《电子商务安全与社会环境》,芮廷先等编著,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0年9月版 ⑦ 《电子证据呼唤“国民待遇” 》,白而强著,载于 http://www.Sinolaw.net.cn/wszh/wangcong/brc/brcy65.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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