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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独立审判探源及其现实分析 ——寻求实现立法与现实的契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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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作者通过对独立审判探源及其现实分析,认为该项法定的 重要原则在我国立法与现实之间存在严重背离的状况。为了寻求实现 立法与现实的契合,作者提出:以精英化和专业化为指导思想确立统 一和严格的法官任用标准;实施司法独立预算,革除司法权力地方化 所导致之弊端;将审判主体明确定位于法官,取消审判委员会和法院 内部机构的多层次设置;以注重程序公正为指导思想,确立法官独立 审判应遵守的行为规范;以公开审判制度的切实实施,促使和保证法 官审判独立的高质量实现
关键字:独立审判,法院,法官,司法改革
笔者相信,至少是每一个受过较为系统的法学教育的人和从事司 法工作的人都知晓独立审判是我国宪法、法院组织法和三大诉讼法等 明定的一项基本、庄严而神圣的原则。同样,也并不怀疑(至少大家 在心里都清楚)独立审判在我国实际上远未真正得到遵行和实现。显 然,立法明定的独立审判原则决非仅是对理想目标的一种追求,它要 求的更是现实中的施行与贯彻。而今,党的十五大确立的目标是建设 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依法治国的要求使我们不能再漠视 这种现实与立法的严重背离。XXX总书记在十五大工作报告中明确 提出要“推进司法改革,从制度上保证司法机关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 权……”。有鉴于此,本文拟在对独立审判探源的基础上,思考和分 析我国现实中存在的有关问题,以期寻求实现在独立审判原则上立法 与现实的契合。
一、独立审判探源
“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
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线的地方才休止。”①正是 基于对这一现象的认识,早在亚里士多德时,他已是特别强调权力分 工的意义,“力图以中庸的原则,权力主体的交替,权力机构的分工, 职能的细化及相应法律制度的配套措施,来消除实践中曾出现的或将 来可能出现的权力扩张现象,限制权力的越界,以保证社会正义的实 现。”②这一思想给予了以后的西方思想家们以重要的昭示和启迪, 并引导其努力寻求防止和制约权力滥用的法宝。十八世纪法国著名思 想家孟德斯鸠在对西欧多国政治、法律制度及历史悉心考察之后,结 合自己的法律职业经历而深刻领悟到“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 力制约权力”,③从而在其不朽的著作《论法的精神》一书中提出了 著名的“三权分立”学说。所谓“三权分立”,即是将国家权力分为 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三大部分,并分由三个不同的机关各自执掌 和行使其中一种权力。“如果司法权不同立法权和行政权分立,自由 也就不存在了。
如果司法权和立法权合二为一,则将对公民的生命和自由施行专 断的权力,因为法官就是立法者,如果司法权同行政权合二为一,法 官便将握有压迫者的力量。”④由此而说明了立法、行政、司法三权 必须分立。这就是“三权分立”中的所谓“分权”思想。“三权分立” 的另一重要思想是互相制衡。国家权力的分立并非彼此孤立。分权本 身并非目的。三权分立旨在三权制衡。分权实为实现制衡之格局,制 衡实乃分权之目的———以权力制约权力,从而防止权力之滥用。因 此,“三权分立”学说又可称为“三权分立制衡”学说,或许,后一 种称谓更准确、全面地概括出了该学说的内涵。
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学说问世之后,在西方国家引起极大反 响并很快成为脍灸人口的理论,进而陆续为许多国家的立法所肯定和 吸收。其中,最早将该学说作为立法指导思想并将其作为宪法原则加 以确立的是美国。
在“三权分立”学说提出后不到三十年,美国即宣布独立。其十 三个州中有十一个州相继制定了以“三权分立”为原则的宪法。继而1787 年签署、1789年生效的美国第一部宪法也非常坚定地贯彻了“三权分 立”原则。美国宪法第1、2、3条的首句话语,仅以简要说明美国的 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分别由国会、总统和法院行使即清楚地勾勒 出美国宪法所奉行的“三权分立”原则,进而,又通过一系列的具体 规定渗透出三权制衡的要求和目的。分立的权力给予了每一种权力主 体为实现主体意志而行使权力的相应空间。同时,每一种权力主体对 权力的行使又体现着对其他权力主体行使权力的一定程度的制约。
法国、德国、日本等国的宪法也都先后确立了三权分立原则,从 而使司法独立成为三权分立中以权力制约权力的重要支柱。司法独立 原则也由此而逐渐成为世界各国所奉行的一项基本的法律原则,而[1] [2] [3] [4] [5] [6] [7] [8]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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