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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独立审判探源及其现实分析 ——寻求实现立法与现实的契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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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事实与所适用的法律之间的逻辑联系如何,以及如何运用法律得出 裁判结论等等。另外,无论是由合议庭审判的案件,还是由独任庭审 判的案件,在裁判中均应写明合议庭各法官或独任审判法官的意见及 其分析论证,包括对裁判结果同意的意见及其分析论证和不同意的意 见及其分析论证。总之,应当增强裁判的说理性和说服力,使胜方当 事人赢得清楚,也使败方当事人输得明白,由此而向社会公众或通过 新闻媒介向社会公众昭示法律与正义的准则。
只有这样,才可以说是真正禁止了“暗箱操作”。这不仅有助于 当事人及广大社会公众对自身行为的调整和对法律的遵守,而且也有 助于增强法官对依法独立审判行为的自身约束和社会公众及新闻媒介 对法官审判活动的合法监督,从而促使和保障法官独立审判的高质量 实现。
注释:
[注1]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张雁深译,商务印书馆1961 年版,第162页。
[注2]林吉吉:《权力腐败与权力制约》,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 第162页。
[注3]前引①,孟德斯鸠书,第154页。
[注4]前引①,孟德斯鸠书,第156页。
[注5]参见赵宝云:《西方五国宪法通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 版社1994年版,第272-273页。
[注6]参见前引⑤,赵宝云书,第305页。
[注7]参见前引⑤,赵宝云书,第352页。
[注8]分别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院组织法、法官法、民 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第126条、第4条、第8条、第6条、 第5条、第3条。
[注9]分别参见柴发邦主编:《民事诉讼法学》,法律出版社1987 年版,第71、72、74页。
[注10]分别参见前引⑨,柴发邦主编书,第71、72、74页。
[注11]我国法院对法官实行的是国家行政干部职务系列等级制, 从低至高、自下而上即科员、副科、正科、副处、正处、副局、正局 等。而由一般的法官迁升为业务庭正副庭长或法院的正副院长,也即 意味着该法官行政级别以及有关待遇的相应升高。
[注12]参见蒋惠岭:《我国实现独立审判的条件与出路》,载 《人民司法》1998年第3期。
[注13]转引自贺卫方:《中国司法管理制度的两个问题》,载 《中国社会科学》1997年第6期,第126页注释(1)。
[注14]参见谭世贵:《论司法独立》,载《政法论坛》1997年第1 期。
[注15]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9条。
[注16]参见(美)JeffreyW.rove:《美国的法官与法 院制度》,丁相顺译,载《法学家》1997年第5期。
[注17]98年4月下旬,美国纽约南部司法地区联邦法院法官Ro hbertW.Sweet先生到中山大学法律学系演讲。他在成为 法官之前曾任纽约市副市长和曾当执业律师二十年之久。当有听众问 及“既然法官的收入可能不及一名成功的律师,为什么你们不当律师 而当法官”时,他的回答是“金钱并非一切。法官这一职业不仅具有 稳定可靠的制度性保障,而且它同时是一个人事业成功的标志,它甚 至可以说是一种荣誉,而这显然不能单凭金钱来加以衡量。
[注18]参见齐红:《中国法院在当今权力结构中的地位与走势——
北京大学司法研究中心研讨会纪要》中陈瑞华副教授的发言,载 《法学》1997年第12期。
[注19]参见王利明、姚辉:《人民法院机构设置及审判方式改革 问题研究》,载《中国法学》1998年第2期。
[注20]我有幸被邀参加会议。会上国家法官学院的张敏心教授在 大会发言时提出这一观点。
[注21]参见前引中朱苏力教授的发言,载《法学》1997年第12期。
[注22]参见前引,载《中国法学》1998年第2期。
[注23]参见蒋惠岭:《司法权力地方化之利弊与改革》,载《人 民司法》1998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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