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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d] 1996年2月8日XXX总书记在中共中央举办的法制讲座上的讲话。 [①e] 蔡志方:《行政法三十六讲》,第58页。 [②e] 笔者注:意为只有狭义的法律才能创造法规,只有法律才能创造法规之效力。 [③e] 陈新民:《行政法学总论》,修订二版,第51页。 [④e] M.P.赛夫著、周伟译:《德国行政法》,五南图书出版公司,第15—16页。 [⑤e] 诚仲模:《行政法之基础理论》,三民书局,第6页。笔者注:此处所说“法律结果的浓缩”是指,英国公民的权利是普通法院的判例形成的,英国的宪法建立在公民权利的基础上。
[⑥e] 王名扬:《英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第10—11页。 [⑦e] 王名扬:《美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第10—11页。 [①f] 美浓部达吉〔日〕:《行政法撮要》(上),1934年8月商务印书馆。 [②f] 诚仲模:《行政法之基础理论》,三民书局,第7页。 [③f] 南博方〔日〕:《日本行政法》,杨建顺、周作新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第10页。翁岳生:《法治国家之行政法与司法》,月旦出版社,第225—227页。吴庚:《行政法之理论与实用》,三民书局,第75—78页。
[④f] 李鹏同志为《中国法学》和《中国行政管理》题词。 上一页 [1] [2] [3] [4] [5]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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