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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面修改抑或部分修改—— 十六大后现行宪法修改的思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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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参见秦前红:《宪法变迁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93页。 [3] 参见陈金钊:《理想与现实之间——西方法学流派与法治》载《清华法治论衡》第4辑,清华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4] [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商务印书馆1965年版,第199页。 [5] 韩大元:《修宪价值与宪法实践》载《法商研究》1999年,第3期。 [6] [美]诺内特、塞尔兹尼克:《转变中的法律和社会》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59页。 [7] 参见何华辉:《比较宪法学》武汉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73页。 [8] [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张雁深译 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154页。 [9] 《潘恩选集》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25页。 [10] 同上引[9]。 [11] 荆知行:《宪法变迁与宪法成长》台湾中书局印行,第179页。 [12] 同上引[11],第3页。 [13]舒国滢:《宪法的时间之维》载《法学研究》1999年第3期。 [14] 吴家麟:《宪法至上是建设法治国家之关键》载《法商研究》1998年第3期。 [15] 同前引[2],第137-167页。 [16] 参见姜士林 陈玮:《世界宪法大全》(上册) 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1989年版。 [17] 参见秦前红:《宪法变迁与市场经济发展的非对应性》载《法学评论》1996年第4期。 [18] [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 法哲学及其方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402-404页。 [19] [英]哈耶克:《哈耶克论文集》邓正来选编译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441-459页。 [20] 胡锦涛:《在首都各界纪念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公布施行二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载《人民日报》(海外版)2002年12月5日。 [21] 参见莫纪宏:《改革开放是宪法修改的核心精神》,载《宪法学习》。王叔文:《宪法修正案的基本精神和意义》载《法学研究》1999年第3期。孙丙珠:《修宪提高了我国宪法的权威和尊严》载《法学研究》1999年第3期。 [22] 参见杨海坤:《跨于新世纪的中国宪法学——中国宪法学研究现状与评价》中国人事出版社2001年版,第646页。 [23] 参见何华辉:《比较宪学》武汉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116页。李步云:《宪法比较研究》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231-232页。李龙:《宪法基础理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33-234页。张庆福:《宪法学基本理论》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9年,第238-240页。 [24] 参见张庆福:《宪法学基本理论》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9年版,第228-229页。 [25] 参见李龙:《宪法基础理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13-216页。 [26] 参见马起华:《宪法论》台北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第107页。 [27] [英]哈耶克:《法律、立法与自由》(第二、三卷)邓正来译 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0年版,第35页。 [28] 参见徐祥民:《演进的法治》载《学习与探索》2001年第4期。李应森:《八二宪法修改的基本特点——循序渐进》载《河南政法干部管理学院学报》1999年第3期。 [29] 原有宪法中被修正案方式修改后的规范是否依旧有效,在中国和美国的情况略有不同。在美国,每条修正案中的规范独立存在并可独立适用,只是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被修改的规范不被适用,只具有形式上的效力,而无实效。中国尽管也采用修正案修改的方式修改宪法,但修正案中的宪法规范作为宪法文本中相应规范出现。因此,被修改后的宪法规范与修正案中的宪法规范相结合后发生效力。 [30] 参见王世杰 钱端升:《比较宪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328-322页。 [31] 如宪法对市场经济所必需的私有财产权和公民迁徙自由缺乏应有的保护。 [32] 参见XXX:《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 [33] 参见秦前红:《这次通过修正案的思考》载《法商研究》1999年第3期。胡锦光:《我国宪法修正案的技术与规范性评析》载《法商研究》1999年第3期。 [34] 参见莫纪宏:《制定一部继往开来的新宪法》载《人民法院报》2001年7月30日第2版。杨海坤:《应为全面修改现行宪法做充分的理论准备》载《法学家》2000年第3期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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