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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我国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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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在建立社会保障法律制度过程中发挥国家的主导作用。在现代社会里,社会保障是由政府管理的一项社会事务,政府本身就是社会保障法律关系的重要主体。社会保障法律所调整的是利益冲突关系,经营者为追求利润,降低人工成本,不会主动为社会保障基金增加投入,社会各种弱者群体为了分享社会发展成果,又要求实现社会公平。国家应当而且也能够主动地利用对社会的干预手段,通过立法,调整利益冲突,推动建立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社会保障制度。社会保障从“家庭自我保障”和“慈善救济”发展到现代意义上的社会保障正是各国政府运用法律手段强制推行的结果。

    2、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发展,与社会发展阶段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世界各国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都不是凭空建立起来的,立法所确定的社会保障对象、社会保障项目、社会保障待遇水平,无一不受到本国社会经济发展阶段和经济发展水平的制约和影响。各国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都随着本国经济的发展,呈现出社会保障对象的范围由窄到宽、社会保障项目由少到多、社会保障标准由低到高的共同特点。例如,德国于1883年建立社会保障法律制度时,其保障对象仅为工商业和手工业工人。美国1935年公布《社会保障法》以后,到1950年通过立法确定了养老保险待遇标准;从1950年到1998年,根据美国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此标准先后被修改了32次,养老保险待遇水平不断提高。

    受亚洲金融危机的影响,新加坡经济衰退,1998年11月24日,新加坡政府宣布从次年1月起两年内把雇主向国家交纳的养老抚恤基金缴款数额由工人工资的20%下降到10%;工人和政府官员的薪水削减5%到8%。

    3、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内容和模式选择,具有鲜明的国情特点。纵观当今世界各国的社会保障制度,无一不是从本国的国情出发,制定社会保障立法和相应的社会保障措施。例如,美国根据联邦制这一国情,国会通过的联邦统一立法所规定的保障项目和保障标准适用于全国,但允许各州通过立法增加保障内容。世界人口老龄化速度加快,日本的人口老龄化问题更加突出,日本政府率先作出反应,通过立法对原有的养老保险制度进行重大改革,增大养老保险基金的积累,应对养老保险的各种需求,同时延长退休年龄,推迟支付养老金期限。有些国家为了提高国民素质,把义务教育和就业培训列入社会保障项目之中。有的发展中国家,为了鼓励就业、消除“养懒汉”现象,不搞失业保险制度。

    4、适应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趋势,对社会保障法律制度进行必要的调整。经济全球化趋势使各国经济的相互依存、相互影响日益加深,要求各国积极参加国际经济合作,按照平等互利原则处理双边甚至多边的国际经济关系,要求各国的法律作出相应的调整。例如,劳动力的跨国流动,必然带来劳动者在就业、养老、失业、医疗等方面的社会保障问题,需要通过调整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加以解决。近年来,许多国家如德国、法国、美国、意大利、瑞士等,已经采取了互相签订双边协议的办法,解决两国劳动者在对方国家从事工作遇到的社会保障问题。德国、美国和韩国也对中国提出了类似的问题,要求中国在这些国家设立的公司为其员工参加所在国的社会保险。还有的国家为了增强本国对劳动力成本较低的其他国家的经济竞争力,采取了削减本国职工工资和福利待遇的做法。

    三、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

    (一)我国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现状我国的社会保障工作始于50年代初。当时,新中国刚刚成立,百业凋零,百废待兴,国民经济基础相当薄弱。党和政府高度重视社会保障工作。1951年2月,政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这是新中国成立后的第一部社会保险法规,奠定了我国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基础。此后,我国还陆续颁布和实施了有关养老、医疗、工伤、扶贫、救灾、社会福利和优抚安置等方面的规定,初步形成了与计划经济相适应的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和社会优抚安置在内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显示了劳动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和国家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这一制度的建立,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对发展我国国民经济、巩固国家政权、保障人民生活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当前,我国的经济体制正由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轨,我国社会从农业社会开始向工业社会迈进,经济结构进行战略性调整,形成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格局;国有企业改革进入攻坚阶段,过去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社会保障制度,已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的客观需要,成为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制约因素。社会保障工作面临严峻的挑战,急需进行改革。根据当前两种经济体制转换过程的实际,社会保障法律制度改革需要一个渐进过程,要坚持低水平、广覆盖、多层次的基本方针,逐步由“全部包揽”向“国家、单位、个人”三方负担转变,由“企业自保”向“社会互济”转变,由“福利包揽”向“基本保障”转变,由“现收现付”向“部分积累”转变,由“政策调整”向“法律规范”转变。近两年来,我国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改革和发展迈出了较大的步伐,已经形成了养老保险、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三条保障线”制度。在此基础上,按照“逐步形成独立于企业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渠道、管理服务社会化的有中国特色社会保障体系”的思路,进一步深化社会保障法律制度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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