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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私人破产法的建立将极大地树立消费者信用制度的威信。当一个人被法庭宣布破产后,他的确能在实质上得到了减免债务的优惠。但相应的是,他的贷款信用记录则留下一个极为严重的污点。在美国,这个污点将在7-10年内影响破产者的重新贷款。所以,大多数的消费者都非常注意自己的信用记录,决不让拖款的事情轻易出现,更不会轻易申请破产保护。信用制度概念的建立是非常重要的。当以法律的定义规范贷款人的拖款状态以致破产,并用标准的表述形式予以记录在案,随时可供全国范围的计算机网络查询,这无疑具有一种威慑的力量。
第五,私人破产法的建立将有助于中国金融业的国际接轨。实际的问题包括,如何处理中国消费者无力偿还向中国境内中外合资银行的贷款,中国境内外籍人员无力偿还在中国银行的贷款,如何处理中国人员无力偿还向境内外国银行的贷款,中国的银行如何向国际投资界申报信贷资金运行中的破产款项,等等。可以肯定,在许多细节上,中国的私人破产法会有自己的特点,但我们应力求在大的框架上与国际上的原则接轨。
二.建立什么样的私人破产法
前面提到,建立私人破产法主要是为了保证社会经济发展的稳定。这是一个终极目标。具体的来讲,是通过详细而严谨的法律程序和切实可行的法律条款,保护普通消费者的利益,树立和维护信用制度的权威,扩大普通消费者获得平等的贷款机会,促进金融信贷业能在一个适当的法律氛围里运行。但是,我们生活在一个由经济和政治既得利益势力影响和控制的社会里,这些利益集团会在建立什么样的私人破产法的过程中寻求保护自己的利益。
例如,我们知道,在发达国家,私人破产法运用专门的法律程序和手段来甄别和解脱债务人的债务,只在一定限度上保护债权人的利益。这个理解要取得中国立法机构的共识,在目前可能是一件相当困难的事。因为,就现在的情况而言,大多数的债权人是国家所有制的银行。从对立法的影响,商业利益的获取,以及心理惯性上来看,代表国家利益的银行,将追求最大限度的对债权人的保护,而不仅是一定限度上的对债权人的保护。
然而,中国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正在历史性地改变着所有制关系。一个公有和民营所有制并行的混成所有制形式,或迟或早,终将寻找出一个新平衡点,来支持中国经济的持续增长。这一过程的后果,那怕是阶段性的后果,都将使得事情变得更复杂。一方面,许多新兴的民营利益集团和个人将加入债权人的行列,他们一旦成为债权人,也希望取得法律上对债权人最大限度的保护。但是,在另一方面,他们在本质上,又与同行企业,无论是民营制企业或公有制的企业,包括国家银行,有着天然的竞争关系。他们最强大的武器,就是运用市场经济的竞争法则。而开发占领市场,他们就必须向消费者(潜在的债务人〕有所妥协,其中包括在处理债务上的妥协。同样可以预见,国家银行也必将利用市场武器来提高自己的竞争能力。因此,向消费者放宽尺度,是不言而喻的大趋势。这个大趋势,将使立法的天平,倾斜于在一定限度上的对债权人的保护,而不是最大限度的对债权人的保护。
在这样一个大趋势下,我们可以对建立什么样的私人破产法作一些设想。
第一,私人破产法的法律程序。这里有许多具体的程序问题有待探讨。诸如,建立一个什么样的申请程序来确认申请人的资格?建立一个什么样的取证程序来确认申请人的债务、资产、和收入?建立一个什么样的资产托管程序来处理申请人在破产申请期间的财产管理?建立一个什么样的送达程序来通知债权人?建立一个什么样的资产变卖程序来处理申请人资产变卖?等等。
第二,私人破产法条款的制订。这是私人破产法的核心。基本的思路是如何减免和偿还债务。首先,无论减或免,都要制订一套标准。减免标准的底线是保证债务人基本而体面的生存和再生产的条件。从实际出发,我认为应考虑对某些债务的优先免减。如用于教育,医疗的债务,用于生活必须品的债务,予以优先免减。对于某些特殊身份的债务人,如处于战时的军属,少数民族,以及其它受到特别法令保护的人员,如贫困地区和灾区人员,也应有所优待。
在确定减去的债款之后,就需要制订残存债务的偿还方式。从美国的经验来看,基本方法有二。一是立即变卖债务人的某些财产,一次性偿还债务(所谓"Chapter7"方案,一般在4个月完成〕;二是制订一个规定年限的还款计划,给予债务人更多的时间,以其未来的收入逐步抵还残存债务(所谓"Chapter13"方案,一般在3-5年内完成〕。可见,这两种方案的区别在于,想快脱身者,必须牺牲一些眼前的财产;要保住财产者,则以未来的收入相交换。显然,选择何种方案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债务人现有财产的多寡上一页 [1] [2] [3]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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