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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英)马丁·洛克林著:《公法与政治理论》,郑戈译,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第15页。
[16] (英)马丁·洛克林著:《公法与政治理论》,郑戈译,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第16页。
[17] (英)马丁·洛克林著:《公法与政治理论》,郑戈译,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第16页。
[18] (英)马丁·洛克林著:《公法与政治理论》,郑戈译,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第21页。
[19] 但这并不能说明平衡理论已获得绝对的认同。边沁就表示反对,他“非常尖刻地批评了用平衡或类似的语词来描述英国宪法的努力:‘谈论什么平衡,我们永远别怎么做:把它留给鹅大妈和布莱克斯通大妈’”。(见马丁·洛克林著:《公法与政治理论》,郑戈译,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第30页)
[20] (英)W·Ivor·詹宁斯著:《法与宪法》,龚祥瑞、侯健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13页。
[21] 参阅(美)斯科特·戈登著:《控制国家——西方宪政的历史》,应奇、陈丽微、孟军、李勇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七章有关内容。
[22] (美)斯科特·戈登著:《控制国家——西方宪政的历史》,应奇、陈丽微、孟军、李勇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258页。
[23] (美)斯科特·戈登著:《控制国家——西方宪政的历史》,应奇、陈丽微、孟军、李勇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241页。
[24] (美)斯科特·戈登著:《控制国家——西方宪政的历史》,应奇、陈丽微、孟军、李勇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148页。
[25] (美)斯科特·戈登著:《控制国家——西方宪政的历史》,应奇、陈丽微、孟军、李勇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149页。
[26] 这一表述源自蒋劲松著:《议会之母》,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1998年版,第4页。
[27] 蒋劲松著:《议会之母》,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1998年版,第5页。
[28] 阎照祥著:《英国政治制度史》,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41页。
[29] 孟广林著:《英国封建王权论稿》,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179页。
[30] 孟广林著:《英国封建王权论稿》,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240页。
[31] 孟广林著:《英国封建王权论稿》,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249页。
[32] 孟广林著:《英国封建王权论稿》,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257页。
[33] 孟广林著:《英国封建王权论稿》,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258页。
[34] (日)佐藤功著:《比较政治制度》,刘庆林、张光博译,法律出版社1984年版,第109页。
[35] (英)W·Ivor·詹宁斯著:《法与宪法》,龚祥瑞、侯健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7页。
[36] 参见(美)贾恩弗兰科·波齐著:《近代国家的发展》,沈汉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
[37] (美)贾恩弗兰科·波齐著:《近代国家的发展》,沈汉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51页。
[38] (美)贾恩弗兰科·波齐著:《近代国家的发展》,沈汉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47页。
[39] (美)贾恩弗兰科·波齐著:《近代国家的发展》,沈汉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49页。
[40] (美)贾恩弗兰科·波齐著:《近代国家的发展》,沈汉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54页。
[41] (美)贾恩弗兰科·波齐著:《近代国家的发展》,沈汉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55页。
[42] (美)贾恩弗兰科·波齐著:《近代国家的发展》,沈汉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55页。
[43] (英)佩里·安德森著:《绝对主义国家的系谱》,刘北成、龚晓庄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37页。
[44] (英)佩里·安德森著:《绝对主义国家的系谱》,刘北成、龚晓庄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35页。
[45] (英)佩里·安德森著:《绝对主义国家的系谱》,刘北成、龚晓庄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37页。
[46] (英)佩里·安德森著:《绝对主义国家的系谱》,刘北成、龚晓庄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6—7页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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