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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如此,我仍然同意许多人已经阐述过的看法:现行宪法虽有种种不足,但要把它推倒重来的激进主义主张由于制度成本太高,会造成欲速不达的结局。基于维护政治秩序的连续性、节约制度变革的成本等方面的考虑,我主张推动国家在近期内按照既存的法律程序进行比较大幅度的改宪。修改的范围应当包括或者涉及以下措置:( 1 )在改革行政机构和实施公务员制度的基础上实现真正的「党政分离」;( 2 )在乡镇层面上立即实施行政首脑直接选举,在县巿层面上逐步推行之;( 3 )在省、民族自治区、直辖巿以及特区中导入人民代表直接选举制,使人民代表大会能够在进行「否决的政治」的意义上议会化;( 4 )以制度化的方式设置地方与中央的交涉场合;( 5 )在制订监督法的同时,亦应建立违宪审查的组织和制度;( 6 )充分承认新闻自由和出版自由;( 7 )加强现有各政党尤其是执政党内部的民主机制,容许不同的政策主张的公开存在;( 8 )进一步完备高层权力运作和交替的程序和规则。这些改革措施未必能够一蹴而就,但是有必要从现在起就纳入改宪的视野之中。
最后我还想强调:虽然现行宪法在内容上的确有许多不如人意的地方,但毕竟在政治现实中绝大部分弊端都是以违反宪法的形式存在的,因而在中国推行宪政的第一步应该是护宪运动。可以说,在中国的问题状况中,护宪是与改宪相辅相成的;社会中护宪的力量越强,国家成功进行改宪以及政治变革的可能性就越大。我认为现阶段的新宪政主义的话语战略不妨概括为「因为要护宪,所以要改宪」。护宪运动的目的是为了促进体制内的良性互动,为改宪或者将来的制宪形成共识的基础。其实,从马基维利( Niccol ò Machiavelli )到达尔( Robert A. Dahl )的许多思想家早就提醒过人们,仅凭立宪设计和正式的法律规定并不足以保障民主的实现,更重要的是各种社会因素相互作用的合力以及作为其结果的基本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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