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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后者即自由主义宪政的历史状况来看,从简单明了的《美利坚合众国宪法》来看,它没有将特殊的意识形态、政党组织、政治领袖、政治制度安置在宪法文件中,而只是简单明了地规定了国家政体,对于构成国家权力体系的各个方面进行了限定。于是三权分立的政体建立具有可靠的法理依据。这就保证了宪法本身的内在一致性、导向实际政治生活实践之后的有效性。同时,联邦法院作为宪法法院的职能,保证了宪法对于国家实际的政治生活的制约与影响。而宪法局部修改的取径则保证了宪法基本原则的持续性和l适应历史变迁的共同要求。加之宪法的制定、修正与美国的政治经济生活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它具有了实际推行的现实基础。[16]于是,美国宪法既对于美国现代的持续发展与繁荣提供了动力,也为宪法与宪政的统一提供了独创性的制度化进路一一其宪政原则与宪政机制为欧洲乃至于整个人类社会的现代政治组织方式提供了基本范式。 就现代政治运行的历史来分析,建立在真正宪法基础上的宪政是唯一具有形成大型复杂社会秩序井稳定社会政治秩序的政治体制。这一结论驱使我们必须在两种宪法(与宪政)之间做出抉择。假若我们中国人要想走出长期以来无法切实解决现代发展所需要的社会政治秩序,问题的困局的话,那么就需要确立一个宪政改革的基本坐标。换言之,我们必须在自由民主的宪政与社会主义的宪政之间做出抉择。说明这个问题仍然需要从两个层面展开。
其一,之所以我们必须在两种宪政之间做出抉择的实践原因,是因为两种宪政安排虽然具有似乎相同的政治取向,但是却具有完全不同的实施后果。社会主义宪政实际上是不能被称为宪政的。社会主义宪政在相当程度上仅仅具有名义性乃至修饰性的宪法。它在宪法与宪政之间安置的制度化意识形态与独大的政党机制,妨碍了宪法通向宪政。持续性的违宪是传统社会主义制度中执政党的内在必须。这使得社会主义的宪政在实践上必然陷入失败的境地。中国的转轨与原苏联、东欧的崩溃证明了这一点。自由主义宪政是为现代政治实践所证明了的唯一切实有效的宪政形式。它从宪法通向宪政的顺畅性已经为历史所证实。它对于清b代社会发展为丰裕社会提供了社会政治制度条件。 其二,之所以我们必须在两种宪政之间做出抉择的理论原因,是因为两种宪政虽然具有似乎共同的政治理想,但是却具有不同的政治行动逻辑。社会主义宪政提供的宪法,是想、实行宪政。但是,它的意识形态逻辑与政党行为方式,都堵塞了宪政的通路。自由主义宪政的理论推展逻辑,使得它限制权力的思路能够向实际的社会政治生活延伸,这使得自由主义宪政与实际的政治生活关联起来。就宪法的技术思路来讲,社会主义宪法奠立在革命原则基础上的颠覆性思路,是无法维持宪法的长期稳定性的。所以中国仅仅建国50余年,就有了五部宪法文刊!而自由主义宪法奠立在秩序追求的基础上,因此它努力维护宪法的基本原则,在技术修正上以具体条文的修正为改善宪法的方式。
从这种简略的比较分析中可以得出一个基本结论,中国要想实行真正的宪政,就必须以自由主义宪政为基本坐标。
自由主义与宪政:观念联系与制度抉择
当然,我们必须指出的是,自由主义与宪政并不是天然合一的。因为自由主义主要的是作为一种意识形态体系存在的,尽管它有自己的政治制度诉求。而宪政则是主要作为一种制度安排发挥作用的,尽管它有自己的政治理念根据。与自由主义一样出现在现代社会的其他意识形态,也与宪政发生或多或少的联系,也对宪政的形成有着或积极或消极的作用。但是,自由主义与现代意义上的宪政的联系具有某种特殊性。这种特殊性体现在只有自由主义这种意识形态体系与宪政的制度安排具有内在一致的吻合关系。这样,在申述自由主义宪政与社会主义宪政的分界,与确立中国宪政建设的基本坐标的基础上,就有必要专门考察自由主义与宪政的关系。自由主义与宪政的联结,是在两个意义上实现的:一是自由主义之作为宪政的思想底蕴。二是自由主义之作为宪政的制度设计理念。
从前者来看,自由主义作为宪政的思想底蕴,它为宪政提供了制定宪法与实施宪政的基本观念,这些观念对于“真正的宪法”的成功制定来讲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对于宪政的成功实践具有不可小觑的指引意义。这使得自由主义与宪政发生了深刻的观念联系:
其一,人民主权。人民主权原则在自由主义那里不是被作为一个虚悬的政治理念来对待的。就现代政治思想来讲,人民主权原则事实上导向了两种完全不同的政治制度与政治状态。人民主权原则作为高调民主的基本政治理念,它的实际政治意义就被虚悬化了,人民被处理为一个抽象的政治集合概念。人民作为分解为具体社会政治团体和集群的实际行为主体,对于现实政治不发挥任何实质性影响。这个时候政党的理念以代表人们的道德理想主义形态出现,形成对于人民的居高凌下态势。事实上这个时候的人民理念异化为了对于人民实现专制统治的理念。在政治上人民完全处于乏力的状态。只有当人民主权原则作为宪法中的公民角色存在的时候,人民才获得了它的实质性政治意义。而且只有在宪政的实际政治运行中公民作为行为主体介入了现实的政治生活,并得以使用宪法作为保护性的工具,为自己合法享有诸政治权利辩护,公民才不至于成为文献性的政治概念。这就既防止了国家成为独大的、白主的政治实体,又防止了公民在没有正常的组织化空间的情况下缺乏政治力量的危险。而且,当公民实际地成为政治抉择的主体一一选民的时候,他们对于自己政治意志的表达,就获得了具体的政治主体形式。这就杜绝了权威主义、国家主义、极权主义和个人独裁的诱惑。[17]由此,“民有、民治、民享”的民主政治体制才具有了实在的政治主体支撑者。归结起来,只有当人民从抽象的集合性政治概念下落为个体化的政治行为主体的时候,人民主权原则才不至流于政治宣言。就此而言,只有自由主义宪政体系中,一种低调的民主制度才妥善地安顿了人民主权。而在社会主义宪政体制中,人民主权是没有妥善安顿的现实政治空间的。 其二,权利导向。诚如前述,自由主义宪政以保障性的权利导向作为它的法律文件基本精神和实际政治制度安排的基本要领。它对于权利的态度,既是高度重视的,又是妥善处置的。除开早期自由主义宪政思想中权利的内涵具有强烈的革命内涵之外,在自由主义宪政落实为主流的政治体制之后,权利的吁求就既成为人们普遍慎重对待的问题,又成为宪法和弦法之下的具体法律的基本精神。专门规范政府行为的行政法,以及专门保护公民权利的民法,都体现出保障性的权利导向。这种导向既是因为对于权力自我膨胀的高度警惕,也是因为对于权利的政治性含义的慎重对待。一方面就此防止权利的滥用,而将之规范在良法的范用之内:另一方面防止权利的流逝,而将权利的宪法性规定放置到不可随意概夺的位置。这时,权利导向对于社会政治结构的建设性作用与对于社会发展的稳定性功能就得以渐次显现出来。在此,权利导向体现出的三个面向一一保护公民的财产、生命与自由,就相互关联起来,而不能被随意切割。洛克原则在现代自由主义宪政中具有的普适意义就是毋庸讳言的。当权利哲学仅仅成为造反哲学的时候,它就绝对丧失了支撑宪政的可能性。因为人们以权利为依据不断地为白己权利的被尊重而起来革命、起来造反的时候,他们的权利在革命的历史洪流中并没有坐实的政泊建设性空间。相反,造反、革命的权利在坐实的过程中所发挥出的破坏性,事实阻碍了人们权利的落实。[18]这种个人权利先于和优于政党权力国家权力的定位,在社会主义宪政中是无法得到准确理解的。它只能被理解为人民群众革命的权利,因此它也就只能被定位为造反哲学,而不可能成为建设性的政治哲学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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