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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中山众人之事的政治观与毛泽东划分敌我的政治观存在着综合的可能性。中国传统儒家的政治观是没有敌人的政治观,是和平的政治观。毛泽东则以划分敌我为其政治的起点,也为终点,敌我论与矛盾论贯穿一生。毛泽东有空间无时间的政治观对于儒家政治观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邓小平三个有利于以及和平与发展的政治观,乃是对于矛盾与和平两种辩证法的整合,是对于中国传统的和谐辩证法以及近代以来冲突、斗争辩证法的新的综合。邓小平的政治观体现了冲突与和谐的平衡。孔子说,政者,正也。儒家的为政,是修己以爱人,修己以安百姓。那么政治,就是公正之治。而宪政,就是立宪的政治,就是立宪的公正之治。宪政中华的政治观可以创造性地解释天下为公,以天下为公解说产权、人权、主权、分权、法治等宪法的基本原则。
划分敌我可以在宪政的政治游戏中进行。宪法作为政治游戏规则意味着政治的敌我双方都要遵守宪法规则,这就是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序言中所说的“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处于宪政的政治游戏之中的敌我双方彼此乃有真正的友爱,告别暴力抢夺天下、强权即是真理的政治传统。
民主与法治的关系具体体现在宪法安排的五个原则,即产权、人权、分权、主权和法治原则之中。公民权利主要是产权和人权原则保证的,而主权与分权原则既授予国家权力,又通过纵向与横向的权力制衡机制限制、约束权力,以保证权力的正当行使,法治原则实现权利与权力制度架构的恰当安排,实现社会秩序的客观、理性的治理。
(四)中道与程序理性的关系。
自然法、约法、天道、真如如何向民主与法治转换,这一问题就是心性论与外王学的关系,即意义理论与公共理论的关系,中道与程序理性的关系。
程序理性是公共之域的核心观念。程序理性的内容则来自意义之域,故程序理性是中道观念的一部分。中道作为自然法、约法与天道、真如观念的整合,为民主与法治的程序理性观念提供正当性来源,而人民主权原则是正当性的轴心原则,人民主权把中道观念转换为民主与法治的制度安排,其核心是横向的权力制衡与纵向的中央与地方关系。
程序理性认为内圣与外王、意义之域与公共之域的关系是不一不二的关系。意义之域与公共之域首先要分,所以政治与宗教要分离,内圣归内圣,外王归外王,人民、政党等不可替代上帝与天道等至高者的位置,程序理性由此而是天道、上帝之下的理性。但是意义之域与公共之域毕竟不可完全分离,在人性之中同时并存意义的中道与公共的政道,中道与政道在生活世界之中合而为一。
程序理性对于天人关系、个体与社会关系以及身心关系,采取对立-变化-统一的整体与辩证观点。程序理性整合了启蒙理性的理性与进化两个观念,采进化理性的态度,程序理性是生命理性,是进化理性,也是常识理性。由此程序理性是理性与悟性的合一。程序理性要处理规则与秩序、民主与法治、自由与传统三大问题。程序理性提供了一种超越事实与价值、自然法与实在法二元对立的可能性,即通过程序与议论达成一致的解释,进而实现法律与道德两行、民主与法治互动平衡的整体性法治秩序。
程序理性的正当性,是中华政道的公民伦理的正当性论证,构成中华政道的核心内容。程序理性既是返本开新,也是儒道佛传统与哲学神学的会通。程序理性对于旧传统、新传统,以及与哲学神学关系的理解与解释的基本策略是解释学的立场,强调经由实践而生成新的政制传统。
中华政道的基本内容是市场经济、民主政治、公民伦理、法治秩序。市场经济的理论基础是斯密、休谟等为代表的苏格兰启蒙学派以及门格尔等人为代表的奥地利经济学派,政制安排则是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两个方面、自由平等博爱和平正义五项原则、立法行政司法权利政党选举监督中央与地方关系八项制度为核心的宪政,公民伦理的内容主要是主体意识与契约意识,社会秩序则是由普通法、大陆法、中华法综会而成的法治秩序。中华政道是人类法治与宪政智慧的基本原理,与中国历史传统、现实需求激荡会通的结晶。
三、中华到宪政之路的全民共识建设
中国宪政的实践问题是法治中国、宪政中华如何可能?仅就建设宪政中华的一个条件即凝聚民族共识而言,需要推进以下工作:
(一)彰显宪政中华作为公共性问题的重要性,形成宪政论坛。
中国宪政问题应作为公共问题而被提出,当形成全社会的宪政论坛。如党政关系、中央与地方关系;国家与社会关系、公民社会的建设;中华宪政政治文化的建设:仇恨、斗争的政治文化向宽容、和谐的政治文化的转变;民族和解与统一问题;社会公正问题;基本权利保护问题;法治模式及宪政制度框架问题;社会结构:中产阶级化城市化工业化问题等都需要广泛深入的思考和讨论,以促进宪政建设之社会共识的形成和政治智慧的提升。上一页 [1] [2] [3] [4]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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