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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两个国际人权公约的司法救济制度,也是我国应承担的条约义务之一。《世界人权宣言》第8条规定:“任何人当宪法或法律所赋予他的基本权利遭受侵害时,有权由合格的国家法庭对这种侵害行为作出有效的补救。”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2条第3款第(2)项规定:“能由合格的司法、行政或立法当局或由国家法律制度规定的任何其他合格当局断定其在这方面的权利;并发展司法补救的可能性。”根据上述规定,我国应确立人权公约在我国法院直接适用的制度。① 但考虑到我国政治体制和司法队伍的特殊状况,在法院直接援引国际人权公约作为判案依据时,应注意处理好以下几个问题:一是关涉适用人权公约的个案,宜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法院审理,并应在相关法院设立专门的人权法庭。最高人民法院应及时整理并发布相关典型判例,以供有关法院审案时参考。二是打破宪法不能司法适用的观念禁区,研究宪法司法适用的运作规律,解决因宪法司法适用带来的制度配套问题。三是改革现行司法体制,提高司法队伍的整体素质,尊重司法权的独立行使,树立司法机关的崇高权威。四是协调好人权案件的国内诉讼和国际人权机构解决争议机制的关系,处理好国内法院的司法审查权与国际人权机构法律监督权的冲突与矛盾。
* 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 ① 《公约》第8条第1款(甲)项规定,“(本公约缔约各国承担保证)人人有权组织工会和参加他所选择的工会,以保证和保护他的经济和社会利益,这个权利只受有关工会的规章的限制。对这一权利的行使不得加以除法律所规定以及民主社会中为了国家安全或公共秩序的利益或为保护他人的权利和自由所需要的限制以外的任何限制。”对上述规定所涉及问题,我国《宪法》、《工会法》、《劳动法》等已作了相关规定,故我国特声明保留。 ① 《周恩来选集》,下卷,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150页。 ②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当代人权》,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375-376页。 ① 转引自李龙、万鄂湘主编:《人权理论与国际人权》,武汉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6页。 ② 蔡定剑:《中国宪法精释》,中国民主出版社1996年版,第157页。 ③ 赵世义:《资源配置与权利保障》,陕西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211页。 ① 参见Phililp Aiston and Gerard Quinn :The Nature and Scope of states parties' obiligation under the international Goverment on Economic, Social and Cultural Rights in Human Rights, Quarterly, 1987,P159. ① [瑞士]弗莱纳(Fleiner. T):《人权是什么?》,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6页。 ② 转引自[加拿大]艾尔罗·孟德斯:《人权、发展权与均衡法的法律及宪法基础》,载白桂梅主编:《国际人权与发展:中国和加拿大的视角》,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55页。 ③ 同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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