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学艺术|民间故事|神话故事|历代名妓|历代名女|现代故事|诗联趣话|爱情故事|校园故事|传奇故事|帝王将相|荤故事|文化前沿|笑话|图库
论文大全|常用资料|经济金融|会计审计|工商管理|艺术学|社会文化|学科论文|计算机|文学论文|哲学论文|政治论文|法律学|医学|财务税收 
幼教频道|怀孕前|怀孕早期|怀孕中期|怀孕晚期|胎教知识|幼儿期|学前期|儿科健康|个性培养|身高体重|生活起居|育儿策略|玩具游戏|睡眠
两性健康|两性生活|性爱心理|性爱技巧|情感实录|两性生理|两性问答|性疾病|性教育|孕育常识|婚烟物语|健康生活|妊娠病|产后病|不孕症

您现在的位置: 冀鲁信息网 >> 综合信息 >> 论文大全 >> 法律法学 >> 宪法 >> 综合信息正文

东亚国家司法改革的宪政基础与意义——韩国司法改革的经验为中心

 
  • 上一篇综合信息:

  • 下一篇综合信息:
  • 韩大元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


    内容摘要:司法改革涉及到宪政体制的调整与完善,不同的文化背景下司法改革呈现出多样化的特点。本文以东亚社会法治的基本特征的分析为基础,介绍了韩国司法改革的背景、内容、目标与途径等基本问题,并分析了韩国的经验对我国司法改革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东亚 法治 司法 宪政 



    东亚社会与法治模式 


    司法改革[2]在不同的法律文化背景与传统下有不同的动力机制与表现形式,呈现出目标、过程与效果的多样性。司法所担负的历史使命的共同性与具体实现过程的特殊性体现了司法在东亚社会中的特殊形态。目前,东亚各国所进行的司法改革是在不同的历史背景与现实条件下进行的,具有浓厚的东亚社会结构的特点。东亚社会的司法理念、功能与具体的运作过程不同于传统的西方社会。正如有学者所指出的:任何法治都是民族国家的法治,因而带有不同民族的文化和传统的烙印,并由此形成法治多元化的局面。东亚国家法治社会的形成受其不同民族性的影响,使之不仅得以西方法治区别开来,而且也使东亚各法治社会区别开来,最终导致东亚国家法治社会多元化成为现实。[3]因此,在研究东亚社会司法改革问题时首先需要对东亚法治的基本范畴与司法理念问题进行必要的分析。 


    在东亚社会,所谓东亚法是一种多样化的概念,其价值体系已成为世界法律体系的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它概括了历史发展与现实运作过程中的东亚各国(地区)法律思想、原理与制度的一般特征,是一种独立的法律思想体系与法律制度体系。[4]司法在东亚社会结构与历史发展中的角色和功能是东亚法治研究中值得关注的重要理论问题。由于法律文化与传统的不同,司法理念与具体的运作机制呈现出不同的特点,需要从东亚法治的历史、价值与事实关系中解释东亚社会中司法的结构及其改革的意义。 


    从社会结构与法治的关系看,笔者认为东亚法治整体上表现出如下基本特点: 


    法治价值的普遍性与特殊性的相互关系中,东亚法治以其特殊的功能影响社会发展进程,推动法治的东亚模式的形成。源于西方的法治理论经过社会的变迁,逐步引进到东亚社会,逐步形成为东亚社会的法治理念。从比较法的角度看,东亚社会是世界上法律移植途径多元、内容最丰富的地区之一。当然,在法律移植过程中,西方社会经长期的历史过程而形成的法治理念与东亚传统社会结构之间发生了冲突与矛盾,出现了一些与西方社会原来的理念不同的原理或制度。 


    东亚社会法治模式是传统法律文化与法治价值的有机统一,体现了法治在东亚社会中的本土资源。法治精神源于西方社会结构,但法治中体现的各种原理在东亚社会结构中以不同的形式存在和发展。从东亚社会发展的历史看,东西方社会法治理论之间并不存在不可逾越的鸿沟,两者共同遵循法治的基本理念与规则,并表现出法治实现过程的特殊性。 


    东亚法治模式反映了东亚法律文化所具有的同化能力。法治理论与制度的移植是一种动态的过程,它涉及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法律文化本身是否具有同化能力是评价法律移植社会效果的重要标志。东亚法律文化的开放性与包容性有助于人们在文化的选择和竞争中强化法治的社会适应性。 


    从比较法的角度看,东亚法治模式是以东亚人特有的法的观念为基础的,是一种多层次的法律制度模式。从宏观角度看,在东亚社会中的法具有两种意义:一是与礼仪与道理相同意义上使用,它提供做人的一种准则,从外延上同社会规范的范围相同;二是法具有强制和反价值的性质[5]。从东亚法的外在结构看,东亚社会的法是以刑罚为中心建立的,嫌诉讼、远离法是东亚人传统的法的观念。正如奈斯比特教授所说的,“随着经济的现代化,亚洲政治日趋开放,但西方人还不能要求亚洲完全做到“依法办事”。在这里,融洽的合作关系和相互信任才是成功的保证,而西方的法治作用就未必行得通。“[6]这种观念上的差异源于东亚传统的羞耻文化,即在法与道德、法与自然等价值体系的问题上,文化对东西方社会主体的法观念产生的影响是非常深刻的,如东亚法文化强调实体的合理性的价值高于形式的合理性,法通常被理解为技术性的手段等。另外,东亚法治模式在人与制度关系上遵循着独特的原理,法律制度呈现出人间化(personal)的特色,实体的合理主义得到长时期的维持,形式合理主义理念没有得到充分的成长与发展等。 

    [1] [2] [3] [4] [5] [6] [7] 下一页  

     
  • 上一篇综合信息:

  • 下一篇综合信息:
  • 新闻中心|农业新闻|蓄产行情|饲料行情|水产行情|
    粮油行情|蔬菜行情|农资行情|市场分析|致富经验|
    农业科技|植物保护|施肥技术|农作栽培|政策法规|
    农业词典|农用物资|加工保鲜|病虫防治|植物验疫|
    科技推广|实用技术|新优品种|动物养殖|科技动态|
    中药栽培|加工技术|专家观点|电脑技术|网络技术|

    |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我们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 网站地图 |
    2005-2008 © www.n318.com 冀鲁信息网 冀ICP备05022225号
    声明:本站为免费个人网站,无力支付稿酬,如果您不想让您的文章出现在本站请联系我们。我们会在第一时间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