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次抗“非典”斗争中,各地政府和卫生部门根据有关法律,对传染病病人、病源携带者、疑似传染病人的场所、物品和密切接触的人员,实施必要的卫生处理和预防措施,包括采取隔离、封锁和强制检查等强制措施在内的防止紧急措施。这对保护大多数人的生命、健康,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是非常必要的。由于我们对行政紧急权力的研究和宣传都很不够,对其运用特别是依法运用相当陌生,因此在抗击“非典”初期,一些政府部门不知所措,犹豫不决,不知如何采取果断紧急措施;同时也有一些公民和单位不理解、不支持、不配合政府和有关部门采取的紧急处置措施,这对“非典”的防治工作带来直接的不利影响。
通过抗“非典”斗争,我们都意识到,行政紧急权力是在特定情况下不得不运用的权力;不采取紧急措施,人民的利益就得不到保障。行政法学者应该研究这种权力形式,应该研究行政紧急权力合宪性、正当性、必要性问题,同时要研究行使行政紧急权力时如何遵循比例性原则、合乎法定程序原则以及权益补救与救济原则等问题。总之,在采取行政强制检查、强制隔离、强制治疗乃至强制解剖、强制火化等行政紧急措施过程中还存在诸多问题,其中既有无法可依的问题,也有虽有立法但立法不够完善的问题,还有已有立法不知运用、不敢运用、不善运用的问题。
最近,有关部门开始抓紧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并将正式出台,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和处置等一系列问题纳入法制化轨道,这是一件大好事。但笔者认为这还不够,还要把视野放得更宽些,今后要把各类行政紧急权力的研究作为一个重要的宪政课题和行政法课题来抓。特别是在理论探讨方面,我们会发现行政紧急权力运用会引发出其他许多问题。
例如,医疗机构与传染病病人之间的关系不同于医疗机构与普通病人之间的关系。由于传染病防治法以及相关法律的授权,医疗机构在防止传染病蔓延和扩散时期,不但负有收治传染病病人的特别义务,而且有管理传染病病人的特别权力,因此医疗机构与传染病病人之间形成了特别权力性质的特殊行政法律关系。行政法学者应该关心和研究这类问题。
三、各类行政行为的综合运用问题
在这场防治“非典”斗争中,各级政府都充分运用各种手段,采取各种方法来开展工作,从行政法学角度看,林林总总规范性文件在各地出台,各种行政行为纷纭繁杂、琳琅满目。如,在行政检查方面,沈阳市卫生监督所制订了《沈阳市公共场所预防传染性非典型性肺炎监督检查规范》;上海市政府连续发布关于从发生非典病例地区返沪来沪者必须接受医学观察健康检测等通告,行政许可、行政调查、行政征用、行政优惠、行政处罚、行政奖励、行政强制、行政减免、行政补助等行为方式都结合起来运用,取得了明显效果。但总结各地的做法,其中有些做法是否都合乎行政合法性原则还值得研究和总结。
在抗“非典”工作中,我们还看到许多不寻常的行政法现象。如,行政指导方式得到了充分的运用,国家卫生部先后发布了《公众预防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指导原则》、《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推荐治疗方案》、《公共场所预防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消毒指导原则》,教育部也发出了《关于作好高校离校学生的教育和管理工作的指导建议》等。一方面,行政机关这些指导性意见是经过认真研究的,有些还吸收了专家的意见,具有权威性;另一方面,政府把这些指导性意见告诉群众,如把预防非典的有效的、无效的、不肯定效果的预防方式公之于众,群众是否采用可以由自己判断、自己选择,不把政府的主张强加于群众,对“非典”时期公民的行为具有导向作用,使人们减少受传染的可能,遏止了瘟疫的传染。这种行政指导方式的适当运用在防治工作中确实起到了积极作用。
在防治非典工作中,我们采取了刚性行政行为和柔性行政行为相结合的方针,取得了积极效果。行政法学应该关注行政行为的新方式、新内容、新问题。
四、关于失职、渎职行为的法律责任问题
在防治“非典”斗争初期,有些行政官员缺少责任感,没有尽到应尽的职责。为此,中央采取了果断的人事措施,卫生部长和北京市市长同时被免去职务。在这一工作推进过程中,有些地方和部门的官员也因为管理不到位、防治措施不得力、瞒上欺下、严重的官僚主义等种种失职、渎职行为及时得到了相应处理。事实表明,采取这些内部行政措施是必要而又及时的。因为在非常时期,人民对行政官员的期望很高,政府官员如果在关键时刻不为民着想、不为民谋利,立即就会失去人民的信任,给事业带来严重的危害。因此,追究失职、渎职行为的法律责任是理所应当的。尤其是在抗非典斗争的关键时刻,把“占其位而不谋其政”的领导干部从关键性岗位上撤换下来,对保证防治非典工作顺利开展,具有不同寻常的意义上一页 [1] [2] [3] [4]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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