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对电子商务免征关税给我国带来的弊大于利,征收适当的关税对我国信息产业的发展和经济的健康运行是非常必要的。但对电子商务这一新兴形式进行征税,既没有以往的经验可以参照,又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予以约束,还存在着一些有待探讨和解决的问题。 二、征收电子商务关税将遇到的问题 1.有效征税凭证的消失问题 在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中,买卖双方的定货、支付都通过网络进行,这样传统的一些票证;单据就被取代,而且所交易的商品都是无形物,在传输过程中不需要通过常规的海关检查,也不需要通过传统的运输方式就可以实现。失去了有效的征税凭证,海关就失去了对这一类型商品的监督和控制,从而给关税的征收带来了困难。 2.是否国际贸易的区分问题 因为电子商务交易的全过程都是在网络上完成,并没有物理上的贸易地点。“常设机构”这种传统的界定纳税主体的方法也就变得模糊了,因为外国企业无需在本国设立常设机构,只要通过本国服务器上的网址便可与国内的企业进行在线交易。而服务器或网址能否算作常设机构,现在的税收政策中还没有确切的说法,即便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在2000年3月发布的相关草案中提到如何在电子商务中运用常设机构这一概念,但也没有涉及是否应对常设机构概念本身做出新的界定。这样如何确定该贸易方的国籍并判断是国内贸易还是国际贸易就成为一个问题。在不能确定是否为国际贸易的情况下,关税的征收也便无的放失。 3.货物贸易还是服务贸易的界定问题 由于书籍、报刊、音像制品等各种有形商品和计算机软件、专有技术等无形商品,以及各种咨询服务,都可以通过数据化处理而直接经过互联网传送,传统的按照交易标的性质和交易活动形式来征收关税的方式难以再使用。如一国的某出版商以计算机在线交易方式向在另一国的某客户提供电子书刊或音乐产品,客户可以通过计算机随时浏览或下载其喜欢或所需要的文章资料及乐曲。那么该出版商与客户之间进行的是货物贸易还是服务贸易呢?不对此加以界定,在关税的征收过程中势必会产生各国之间的分歧。 对于上述诸问题,其关键还在于国际规则的制定,要求国际社会能确定统一的规则和条款来对电子商务所遇到的税收新问题进行约定和协调。 三、中国应采取的对策措施 1.加紧税收问题的策略研究 在税基的确定问题上,加拿大税法学者阿瑟•科德尔和荷兰学者路•休特(Lue.Suete)等人在1994年就建议以在互联网上传输的和由网络用户接收到的计算机数据信息单位“比特”(bit,即binary digit)的数量为课税依据征收一种“比特税”。它以互联网上唯一可以准确计量的数据信息流量为课税对象,能够适应电子商务的技术特点,但也有一些缺点,如互联网用户接收到的数据流量的多少,并不能代表其收益价值或财富数额的大小,按相同标准课税可能有失公平。针对这一缺点,可以考虑对传输对象的不同内容和不同性质在不至造成烦琐的情况下在课税时予以区分,尽量保持其公平性。另外还可以从支付体系人手,监督银行账户的所有收入和支出,税务部门可以据此追踪应纳税者和确定应纳税款。但由于所有部门都要和税收体系实现强行链接,税务部门将掌握大量机密信息,对从业人员的道德和法制约束要相当得力。总之我们要对这一领域的研究工作给予足够的重视,保证电子商务在我国顺利发展。 2.加强相关设施建设 中国要想在国际电子商务中获得快速发展、顺利解决所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信息基础设施的建设是前提和条件。我国的信息技术产业严格的说目前还处于萌芽阶段,与此相关的网络基础设施、法律、政策、文化等各方面的建设还很不完善,任何一个的方面的滞后都会影响到该产业的健康发展。所以加强信息基础设施及相关政策、制度的建设对电子商务的发展至关重要,争取尽早实现海关、银行、保险等部门的无缝链接,以利于电子商务的顺畅进行。更要加强税务机关自身的网络建设,尽快实现与国际互连网全面连接和在网上与银行、海关、网上商业用户的连接,实现真正的网上监控与稽查。通过发展不断积累经验、发现问题、并寻找解决问题的途径和办法。 3.积极准备入世 目前国际上还没有制定出对国际电子商务课税问题的统一规则,以美国为首的少数信息产业发达国家正利用它们在经合组织和WTO中的地位和影响,积极推动和先声夺人以求形成一套有利于维护和扩大其权益的国际税收规则。网络贸易暂免关税一年的协议,是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利益正面冲突的一次实力较量,也说明美国等发达国家的力量处在了上风。我国只有早日加入WTO,在世界贸易组织的下一轮多边贸易谈判中拥有一席之地,才能在有关电子商务关税征收问题的新规则制定中发挥作用,与发达国家相抗衡,维护我国及发展中国家的利益上一页 [1] [2] [3] 下一页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