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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城镇人口老龄化趋势不断明显,逐步提高社保基金收入占GDP比重是基本趋势。据财政部项怀诚部长提供的数据,1993—1997年期间,我国社会保障资金收入占全部财政收入比重由12.7%上升到了15.6%。1997年,我国社会保障基金收入为1457亿元,相当于当年税收总额(8234亿元)的17.7%,若将1457亿元并入税收总额的话,这一比例降为6.7%,占当年国内生产总值的1.96%。当年全国城镇职工工资总额为9405.3亿元,相当于当年GDP比重的12.6%。当年社保基金收入相当于职工工资总额的15.5%,实际社保基金收入占GDP的比重都超过当年个人所得税收入。由于社保基金收入是按费征收,游离在税收系统之外,缺乏强制性,因而形成大量的个人空帐。这是严重的制度缺陷。因此,将费改税,实行社会保障税势在必行。 增收社会保障税可以提高中央税收占GDP比重,从而提高中央政府在全社会调节居民收入分配的实际能力。实际上90年代以来全国养老金收入占GDP比重是不断上升的。1990年全国养老基金收入为178.8亿元,占GDP比重0.96%;1999年养老保险基金收入达1965亿元,占GDP比重为2.40%(见表1)。若将社会保障费改为社会保障税,从近期来看,中央财政收入占GDP比重可增加2.5-3.0个百分点;从中长期来看,可逐步提高4-5个百分点,若家上预算外收入纳入预算内等措施,国家财政收入(不包括债务收入)可从目前的14%提高到20%以上。从世界各国看个人所得税是分享税且中央占大头,从长远看,如果该制度设计得具有激励性、实施具有可行性、征收或缴纳方便、规则透明、个人帐户信息充分等特征,我相信,它会成为大幅度增加中央税收的重要来源之一。这里尤其要吸取开征个人所得税教训,1998年全国个人所得税为33.8亿元,仅广东、上海、北京、江苏、辽宁、福建、浙江七省市就达213亿元,占全国总数的63%[9],但由于作为地方税,中央无法在全国范围内进行重新分配。 五、若干政策建议 第一,尽快开征社会保障税,将现有分散在各部门、各地区的社会保障费(退休费)改为对城市不同所有制职工(包括个体工商户)实施统一的社会保障税制度,并通过相应的《社会保障法》,由国税局进行强制性征收,作为中央专有收入,直接进入国库并列入中央专有支出项目,改变各部门自行规定、自行征收、自办金库的做法。 第二,社会保障税应建立个人账户,对不同所有制职工实行强制性储蓄。个人帐户包括个人缴纳的部分,如缴纳个人工资的8%;全国统筹部分,包括企业或雇主缴纳部分,如目前企业工资总额的20%,今后可以扩大为30%,以税收形式强制性征收进入国库。参照国际通行做法,将社保税预先在工资中扣除,并列出详细清单及累计金额。个人上缴社会保障税额作为当年计算个人收入的扣除项目。国家对社会保障费的最高额做出限制,在限额以内均免收个人所得税。 第三,国家应当向公务员承诺保证公务员退休之后提供养老保险,并参照职工工资的平均水平以及通货膨胀率予以适时适度的调整,以免除其后顾之忧;同时也应规定凡公务员涉及腐败、触犯刑法,将取消其养老保险资格。 第四,公共机构应实行与政府机构公务员有所区别的养老保险制度。国家仅对现已退休人员维持现行养老保险制度,并承诺和承担其必要的责任。对在职人员实行“新人新办法,中人中办法”。 第五,大幅度提高老干部、老教授、老专家(对国家有突出贡献者)和老劳模(国家级劳动模范)的离退休金,以奖励他们对国家发展的重要贡献,应由国家财政支出专项资金予以特殊补助。 第六,逐步扩大征收社会保障税单位的范围,优先在工商局注册登记的所有正规企业(包括私营企业)和事业法人单位(包括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10]中进行征收和代扣制,并把每年是否按时按额缴纳社会保障金作为衡量该单位是否符合登记资格的必要指标。 第七,征收的社保税应列入中央收入支出专项基金,并采取各式各样的方法运作,以保值增值。例如购买长期国债,或者国家出面购买风险小、收益长期稳定的有关国家(如美国等)的长期国家债券。从长远看,逐步扩大个人账户选择养老保险管理公司的范围,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允许信誉良好的外国管理运作公司参与竞争。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机构对其经营实行监督。 第八,国家应对军队和武警部队单独列出社保基金及支出项目,与正常的国防费和武警费用分离,专用于退役军官和技术专家的养老保险支出,并随着全国城镇人均收入水平上升提高相应的支出标准,以保证军队和武警部队能够“正税养军”、“正税养老”,严禁利用其它手段“打野食”。上一页 [1] [2] [3] [4] [5] [6]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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