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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被告的确定 &, nbsp; 在本案中,中孚投资和集天会计师事务所都可以成为被告。从法律关系上看,中孚投资与原告之间存在直接的投资法律关系。在法律和协议对股东出资设定了明确规则的情况下,若股东出资不符合这些规则,股东用以出资的财产或财产权利本身存在瑕疵,或其出资行为有瑕疵,即构成出资瑕疵。股东出资义务源于股东对公司股份的认购或认缴,6基于对该义务的违反,金安证券有理由对中孚投资提起诉讼。 另外,中孚投资所依据的验资报告是由集天会计师事务所作出的,那么,作为验资机构,它在审计过程中没有尽到法律规定的注意义务,出具了虚假的验资报告,造成股东出资存在瑕疵并因此而给第三人造成损害的,应否对该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对于出具验资报告的验资机构及其人员,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多将其视为专家,令其承担专家责任。对此种责任产生的根据,在不同国家着有不同的认识。大陆法系国家流行的是契约责任观;7在英美法中,则依据侵权责任追究专家民事责任的较多,认为注册会计师的不实信息提供行为所侵犯的是绝对权,表现为违反法定义务,应依侵权责任诉请其赔偿。8我国现行立法并未明确界定会计师事务所对第三人责任的性质。《注册会计师法》第42条规定,“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法规定给委托人、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在司法实践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会计师事务所为企业出具虚假验资证明,给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据《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来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而该条一般被认为是侵权责任的一般条款。9事实上,验资机构与金安证券之间并无合同关系,但其出具虚假验资报告的行为损害了包括金安证券在内的第三人的合法权益,造成当事人在实际营业中的经济损失或潜在的风险,因此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较之违约责任更为合适。 但从本案的诉讼目的出发,我们认为追究会计师事务所的责任意义不大。集天会计师事务所可以被传唤为证人,如果作证不实,还可以在诉讼过程中追加其为欺诈行为的共同被告,追加的目的仍然是为了强化法院对中孚投资构成欺诈的确信。这样可以避免将案情复杂化,以便在最短时间内实现诉讼目的,而不至于造成诉讼过程拖沓。 (二)管辖法院的选择 由于本案当事人在《投资协议书》和《参股协议》中均未约定争议解决地,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基于此,北京和深圳的法院对本案均有管辖权。但是如果在深圳起诉,中孚投资为争取应诉的时间或者推迟判决的作出时间,很可能会提出管辖异议,并可以通过对异议裁定的上诉等手段,导致案件的审理至少拖延3个月。因此,我们决定以北京作为案件的管辖地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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