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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社会主义收入分配问题的再思考

一、价值创造与收入分配的关系
  长期以来,社会主义实行的是按劳分配原则,劳动者个人所分配消费品或领取的报酬是以劳动的质和量为依据的,于是,人们就形成了这样一种观念,按劳分配似乎源于马克思劳动价值论。既然商品价值是由活劳动创造的,那么劳动就理所当然地应当成为个人消费品分配的唯一依据。这样,价值的创造就成为衡量收入分配合理性的唯一依据,也就是说,只有价值的创造者才有权获得收入。受这种观念的影响,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对于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合理性问题,就产生了两种对立的观点。一种观点根据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认为只有活劳动才创造新价值,其他非劳动要素不创造新价值,新创造的价值只有在创造新价值的劳动者之间进行分配才是合理的。否则,将其中一部分分配给投资者或其他要素所有者,都是对劳动者的剥削。与此相反,另一种观点把物化劳动也作为创造价值的源泉,提出新价值是活劳动和物化劳动共同创造的,以此来论证生产要素参与收入分配的合理性。这两种观点都有偏差,其根源在于把马克思劳动价值理论和收入分配理论混淆了起来。前一种观点坚持马克思劳动价值一元论本来是正确的,但由于把价值创造与收入分配问题混在了一起,导致了错误的结论;后一种观点虽然坚持生产要素参与收入分配的合理性,但其以价值创造为依据,把物化劳动也作为创造价值的源泉,结果导致了对劳动价值论的片面认识。
  劳动价值论是马克思主义经济理论的基石,尽管研究社会主义收入分配问题应当联系劳动价值论,但必须明确马克思的劳动价值理论与收入分配理论既有联系也有区别,价值创造与收入分配是两个不同的问题。劳动价值论的核心问题是创造商品价值的源泉问题,马克思指出:“劳动是唯一的价值源泉”。(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6卷(上)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75页。)“价值本身除了劳动本身,没有任何别的‘物质’”。(注:《马克思恩格斯〈资本论〉书信集》,人民出版社1976年版,第132页。)根据劳动价值论,  商品价值是人类无差别的抽象劳动的凝结,活的抽象劳动是创造价值(剩余价值)的唯一源泉。而收入分配问题涉及到剩余价值理论,马克思的劳动价值理论与收入分配理论相联系的方面就在剩余价值上,即收入的源泉是劳动者活劳动创造出的新价值,从而创造出剩余价值,剩余价值是分配的条件和基础。因此,仅从劳动价值论来说是不够的。根据马克思的收入分配理论,生产要素参与收入分配的依据在于生产关系,在法律上表现为产权关系。生产要素参与收入分配是生产要素所有权或产权在经济上的实现形式,是体现所有制关系的利益关系必须具有的经济上的实现形式。马克思指出:“消费资料的任何一种分配,都不过是生产条件本身分配的结果,而生产条件的分配,则表现为生产方式本身的性质。”(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13页。)由此,  生产要素参与收入分配的依据是产权,至于是什么创造价值与收入分配并没有直接关系。马克思指出:“就劳动形成价值,并体现为商品的价值来说,它和这个价值在不同范畴的分配无关”。(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下),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930页。)
  尽管生产要素所有者是凭借产权获取收益,与谁创造价值无关,但这并不意味着价值创造与收入分配就无关了。由于产权本身是资源稀缺性与人们需求无限性之间矛盾的产物,生产要素的稀缺性及其在价值形成中的作用(即要素贡献)是决定要素报酬的重要因素。强调活的抽象劳动是创造价值的唯一源泉,这决不排斥和否定其他要素在价值形成中所起的作用,资本、土地、技术等生产要素都是生产过程中必不少的。马克思指出:“虽然只有可变资本部分才能创造剩余价值,但它只在另一部分,即劳动的生产条件被预付的情况下,才会创造剩余价值。”(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上),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50页。)物化劳动虽不是商品价值的源泉,但却是作为价值的物质载体——使用价值的源泉,马克思曾一再批评“劳动是财富的唯一源泉”这种说法,肯定了威廉·配弟的一句名言:“劳动是财富之父,土地是财富之母”。(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57页。)因此,价值的源泉是一元的,但价值的形成要素是多元的。如果混淆了价值的源泉和价值创造的条件,进而把价值创造与价值分配混为一谈,认为一切生产要素都是价值的源泉,主张把物化劳动创造价值作为生产要素参与收入分配的依据,其结果是必然走向马克思早已批判过的萨伊的“三位一体公式”。因此,对社会主义收入分配问题的研究,必须建立在正确认识价值创造与收入分配的关系的基础上。
    二、现阶段按劳分配的特点与实现形式
  我国现阶段实行按劳分配为主与按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原则。这一新的收入分配原则是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现状相适应的,是由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所有制结构所决定的。按劳分配是与社会主义公有制相联系的分配方式。在以公有制为主体的社会主义阶段,在个人收入分配上不仅有必要而且有可能实行按劳分配为主的分配原则。这是调动广大劳动者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经济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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