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产权理论可知,产权是由“占有权、支配权、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等构成的权利束”,这个权利束随着社会化大生产的发展会发生裂变,并且其内在结构可以有多种组合。本文所谓产权裂变,是指产权所包含的占有权、支配权、经营权和使用权从所有权中释放出来。产权裂变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市场化的产权裂变方式,一种是非市场化的产权裂变方式。市场化的产权裂变方式意味着产权结构中的占有权、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等各项权能的人格化载体都是在市场竞争中确立的,是一种自然而然的市场选择过程。而非市场化产权裂变方式则意味着产权结构中的上述相关要素的人格化不是在市场中通过竞争选择产生的,而是一种非市场化安排的结果。通常而言,有效的产权裂变方式都要求与一定的经济体制相适应。目前,随着我国的经济体制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变,这就要求我国的国有产权裂变方式也应当相应从以前的行政方式转变为市场方式,实现市场化裂变。因为在国企改革中,行政性产权裂变方式是与市场经济体制不相吻合的,而市场化产权裂变方式则可以解决国企改革过程中的种种“症结”,使国企营运主体人格化,从而实现国企改革的新突破。这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 市场化产权裂变方式是改变国有产权性质异化的基本方法 目前在我国的国有企业改革过程中,仍未完全解决好国有产权的虚置化问题和企业的市场行为机制,国有改制企业仍然无法摆脱低效、亏损和“内部人”控制的局面。究其根本原因,就在于国有产权的非市场化裂变方式的存在与市场经济体制不相适应。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国有产权改革采用这种非市场化的裂变方式,会严重损害股份制企业中国有产权的性质,使其难以摆脱计划经济时代留下的种种烙印,从而给国有企业在市场经济中的运行带来困惑。 1.国有产权的非市场化裂变方式异化了现代企业制度的治理本质,使国有企业仍然带有典型的行政性特征,从而缺乏真正的市场治理结构机制。目前,在我国国有企业公司制改造过程中,公司治理结构中的决策权主体、经营权主体和监督权主体,它们的选择都是一种非市场化的安排。一般而言,真正的公司治理结构都要求人事安排必须市场化,这是公司制企业产生和运行的内在要求,也是其有效发挥经济功能的基本条件。然而,在我国通过国企改革而建立起来的公司制企业,则是在现有的国有企业既成事实的基础上,按照公司制企业的组织原则人为地制造的。这就决定了其不可避免地会带有行政性色彩,从而会异化现代企业制度的市场性本色,使“三会制”黯然失色。这具体表现为下述两个方面。首先,从表面上看,在公司制改造过程中,国有控股公司委派人员到被其控股的实业公司去担任董事、董事长,这似乎体现了股权主体的权利,是在按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行事。然而,由于国有控股公司在其投资入股的股权公司中股权比例通常占一半以上,并且股东大会是按股投票选举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在这种情况下,一般而言,控股公司要想选谁,谁准能当选。因此,事实上这仅仅是行政任命方式披上了股东会外衣而已,产权裂变方式并没有发生实质性的变化。其次,在近几年建立起来的国有控股公司中,国有资产管理仍然没有摆脱行政性,只是从表面上由“行政性”转向了“经济性”。虽然国有产权归属国有资产局,产权中裂变出来的占有权和支配权归控股公司而不再属于行政性部门和地方政府,然而控股公司凭什么取得全民所有资产的占有权和支配权?事实上还是与原来的主管局一样是无偿得到的,并且控股公司大多是由原来的主管局翻牌过来的,其形式变了,内容并没变。这也许就是目前许多改制企业中股东会、监事会浮于形式或根本不起作用的原因。因为在行政性产权裂变方式中,无偿得到的国有资产的占有权、支配权、经营权,无论对国有控股公司的经营者,还是对实业公司中任董事、经理和监事的人,都没有真正的产权约束力。所以,从某种意义上说,行政性产权裂变方式是异化公司制治理结构、异化“三会制”的根本原因。 2.国有产权的非市场化裂变方式使产权的全民性异化为团体性。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公有制是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这就决定了我国的国有企业属全民所有,其资产具有全民性,其国有产权是全民性的国有产权。由此决定了我国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产权的改革只能是有利于全民性的实现,而不能削弱甚至异化全民性的实现。在计划经济时代所采用的行政性产权裂变方式是有利于国有产权全民性实现的。因为非市场化产权裂变方式在计划经济体制中能够保证产权展开的各环节都能绝对服从和体现国家计划,而国家计划从某种意义上说是全体人民利益的最好代表,这就意味着产权的行政性裂变有利于提高计划经济的制度效率,从而也有利于国有产权全民性的实现。然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国有企业是一个独立的市场竞争主体,制度环境已经失去了一级级绝对服从的需要,由此国有企业体现全民性和全民利益的方式也随之改变。事实上,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国有企业只要能最大限度地提供优质服务和为国家创造剩余价值就是全民利益的最好体现,同样也是全民产权的最终实现。那么,怎样才能使国有企业提供优质服务和创造更多剩余价值呢?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最有效的方式是通过市场竞争。虽然国有产权全民都有取得占有权、支配权、经营权、使用权的权利,但最终由哪些人取得,只有通过市场竞争。在竞争中让那些能付出相应代价的国民取得国有资产的占有权和支配权,再由他们到经理市场上去释放国有资产的经营权。国有资产的这种市场化裂变方式,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既能在裂变方式上体现全民性,人人都有机会参加竞争;又能在产权收益的实现上体现全民性。那些取得了国有资产占有权、支配权的人必须根据产权交易原则付出相应的代价,以此来表明他们所取得的是属于全民资产的占有权和支配权,既不是无偿的占有,也不是他人的恩赐,而是有偿得来的。反之,如果用行政方式裂变国有产权,首先在方式上就无法体现全民性,因为上级主管部门究竟把“权”授予给谁,只能在自己的“系统”内(或者说“圈子”内)物色。这样,在挑选范围上不仅受到“团体性”的局限,而且在操作上也容易引致“宗派性”因素作怪。其次,在利益上不能体现全民性。因为行政任命机制由于任命者的权力显得特别耀眼,往往会促使某些被任命者只对任命者个人“效忠”而不是对国有资产或全民产权“效忠”。这也许就是我们目前司空见惯的“国家产权收益为零”,“内部人”侵吞国有企业剩余,“穷庙富方丈”的“体制”原因。这实质上是行政性产权裂变方式异化了国有产权的全民性所造成的 [1] [2] [3] [4]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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