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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存在问题的另一深层原因是违规成本低廉。表现有二:一是被揭露的概率很小;二是即使被揭露出来,处罚的力度也不够大,违法的机会成本很小。从前面分析可以看出,围绕着公司会计信息造假,涉及到很多单位和人员,有些本来是执法者,但不认真执法,反而与公司串通一气,合伙作弊,使造假信息更具隐蔽性,增加了查处的难度。另外,上市公司的数量越来越多,公告的会计信息也越来越多,其中虚假信息占有相当多的比例,可以说查不胜查,被揭露的概率很小。再有,我国现已发布的一些治假法规,有关惩治造假的规定过轻过宽。比如《公司法》第212条规定“公司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出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的,对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又比如《会计法》第45条规定:“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还有不少条文只是罗列“不得”有这样或那样行为,却没有“违反了怎么处理”的后文。这类条文的规定,不仅威慑力不足,而且明示造假行为预期“成本”的上限,对于胆敢冒险的造假行为,倒起了“鼓动作用”。这样,只要造假的预期成本大大低于造假行为可能获得的不义之财,“造假者就有‘博弈’的理由和冲动。”
政出多门导致会计信息披露不规范。目前,我国的法律体系尚不完善,这一点在证券市场的立法上表现得十分明显。目前我国制定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法规有关的机构有:全国人大、国务院证券委、中国证监会、财政部和国家体改委等五大部门。政出多门造成部门之间相互协调困难,权责界定不清,必然导致上市公司的行为缺少有效的监督。尽管中国证监会颁布了多项信息披露的准则,但作为报告主要部分的财务报表及财务报表信息的生成则是根据财政部会计制度制定的。由于两者职责不明又缺乏协调和沟通,披露要求缺乏一致性,造成执行中的混乱,给披露虚假信息创造了可乘之机。会计制度、证券市场相关制度不完善为虚假会计信息的产生和披露提供了诱因和可能。目前,我国上市公司的会计准则、制度在具有统一性的同时还兼顾一定的灵活性。如同一项会计事项的处理存在着多种被选的会计处理方法。多种会计处理方法并存为企业进行会计操纵提供了方便之门,造成部分上市公司为了配股“扭亏”、“保壳”、兑现管理人员奖金、平衡实际盈利与预测盈利等目的,利用准则、制度给予的“活动空间”进行会计操纵,从而使会计信息不公允、失真。如高估资产、延长递延资产摊销期、潜亏挂账变更会计处理方法,以实现虚增利润。而股票发行的“额度制”使一级市场上新股额度的供给远远小于需求,额度成为一种紧俏的“资源”,所有准备上市的公司都渴望在争取到一定的“额度”后实现募集资本最大化的目标。要想最大限度地募集资本,必须提高股票的发行价格,而股票的发行价格高低取决于上市前公司盈利水平的高低和上市后盈利预测数的大小。这样围绕提高“利润”包装上市这一目标一些拟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公司便大做文章。还有,“剥离”上市制度也给公司上市前的财务包装、虚拟利润提供了机会。
三、解决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问题的思路和对策
(一)解决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问题的思路
为了使我国的资本市场健康发展,必须加强对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问题的研究。我们认为实现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规范化的基本思路如下:
1.建立以会计准则为核心的会计信息披露规范体系。要使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达到真实、充分、及时的要求,就必须建立一套有效的信息披露规范化体系。就我国目前情况而言,会计信息披露的规范体系大致包括会计准则、会计信息披露制度、审计制度及其他有关经济法规。在这一规范体系中,会计准则是核心。因为会计准则是规范上市公司会计信息实务的指南,它规定了会计信息披露的基本内容,明确了会计信息应具备的质量要求,也是注册会计师执业的依据和职业保障。为使会计信息的生成、披露更加规范、恰当,应适时地修改、完善会计准则及统一会计制度。在我国,财政部与中国证监会在规范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中应各司其职。财政部应主要负责制定在会计信息披露之前如何生成这些信息的准则,而证监会应主要负责监管,确认会计信息披露的原则。财政部侧重于规范披露信息的实质内容,即公司会计如何通过会计确认、计量、报告等程序,产生相关的具有一定质量要求的会计信息;而证监会则侧重于规范披露信息的表现形式,即披露什么、怎样披露、如何披露、何时披露、何处披露上一页 [1] [2] [3] [4]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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