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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祀与殷周地缘政治
发布时间: 2003-6-3 作者:张荣明
在过去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人们普遍认为殷周时期是地缘国家,政治组织和政治关系完全以地域关系为基础,即所谓“按地域划分国民”。近二十年来,对殷周历史研究的一项重要成果是,学者们普遍注意到殷周时期广泛存在着血缘组织,并由此构建起特定的国家政治组织结构1。继之而来的问题是,如果说当时的政治关系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话,那么当时到底还有没有地缘关系?这是需要反转头来依照历史事实重新思考的问题。这一问题牵涉许多方面,这里仅就社祀反映出的地缘政治意义予以探讨。
一、殷代的“土”与周代的“社”
殷代思想中有地神崇拜。但是,殷墟卜辞中并无“社”字,只有“土”字。从卜辞资料看,“土”与地神崇拜有关。例如:
贞,燎于土,三小牢,卯二牛,沉十牛?(《前编》1·24·3)
燎于土,羌,俎小牢。(《粹编》18)
贞,燎于土,三小牢,卯一牛,沉十牛?(《续存》2·182)
壬辰卜,御于土?(《摭续》91)
贞,王告土?(《摭续》43)
王国维开创性地指出,殷卜辞中的“土”应即“社”,“假土为社,疑诸土字皆社之假借字”2。此说一出,得到了学术界的响应。“土”与“社”相关,在后世文献中也有反映。《诗·商颂·玄鸟》“宅殷土茫茫”,《史记·三代世表》引作“宅殷社茫茫”。《诗·绵》:“乃立冢土。”毛传:“冢土,大社也。”社是祭祀土地神的庙宇。 既然“土”与“社”同,“土”亦当为祭祀土地神的场所。学者或谓“土为地神”,这是不确切的。
殷卜辞中不但有“土”,而且有“某土”。例如:
贞,又燎于亳土?(《佚存》928)
癸丑卜,其又亳土?(《甲编》1640)
于亳土御。(《京津》4359)
囗年于 土。(《明续》453)
于△土燎。(《 文》68;此△为一不可识图形文字)
壬申卜,囗四土于羌宗?(《明续》423)
“亳土”最多见,其他“某土”次之。陈梦家先生指出:“卜辞所祭某土,即某地之社。”3既然有多个“某土”,则殷人所立之社当有多个。学界通常认为,殷王祭于“某土”,表示殷王祭祀某地的土地神。
周人通常把祭祀土地神的场所称为“社”。从“社”字的结构看,从“示”从“土”。“示”乃神义,“土”是指人们早期崇拜活动的场所或庙宇。从甲骨文和金文看,“土”字作平地凸起状, 或作一树立物。 从文献反映的情况看,“社”除用作名词表示祭祀土地神的场所外,还经常用作动词,表示祭祀土地神的活动。 《书·洛诰》:“乃社于新邑。” 义为在洛邑举行社祀。《诗·甫田》:“以社以方。”《诗·云汉》:“祈年孔夙,方、社不莫。”这都表示祭社活动。《春秋》经传所记当时各国祭祀地神的场所都称“社”。
周人所立之“社”比殷人所立之“土”要少。 一般说,一个国家政权立一社。西周有二都,故有二社:一为岐社,在宗周;一为洛社,在成周。鲁国有二社:一为周社(周人所立之社),一为亳社(殷人遗留下来的社)。文献所见其他各国只有一社。于此可以看出,从殷至周,社祀呈逐渐简约化的倾向。这与郊祀的合祭大趋势相一致[1] [2] [3] [4] [5]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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